当劳动合同 纠纷发生时首先采用的是协商和解的方式来解决问题,和解,是指当事人之间自行协商解决因劳动合同纠纷发生的争议。调解不是必经程序,当劳动纠纷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调解是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通过第三宣传法律、规章和政策,用规劝疏导的方法,促使双方相互谅解,达成一致。调解的原则是双方自愿,是否采用调解办法解决问题,需要双方自愿;能否达成协议,也需要双方自愿。仲裁合同当事人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纠纷发生后达成的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我国其他纠纷仲裁实行“自愿原则”,即当事人是否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需要双方自愿,如果一方申请仲裁而另一方不愿意采用这种方式,那么仲裁委员会不会受理仲裁申请;但劳动争议仲裁实行“强制原则”,即只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仲裁申请,不管另一方是否自愿,仲裁委员会多会予以受理。其他纠纷实行“裁审分轨”制,即通过仲裁的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劳动争议仲裁实行“裁审衔接”制,即对劳动争议仲裁结果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