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的朋友就是做的建筑工程方面的工作,就在上个月的时候签订了一份施工合同的,但是因为自己已经完工了对方迟迟不给公款引发的纠纷,可以请律师提供一份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吗

帮助10人 1.6w浏览 匿名 2017-02-04 四川成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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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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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以下内容就是2017年最新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如果您还有什么问题欢迎咨询律师
    尊敬的审判员:
    ---律师事务所接受原告---有限公司的委托,依法指派律师--出席今天的法庭审理活动,担任其诉被告--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开庭前代理人认真审阅了委托人提供的证据资料,听取了委托人对本案事实的陈述,并就相关问题进行了调查核实,现依据法庭查明的事实以及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关于本案的事实。
    原告山西XX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内蒙古XX公司于2008年4月24日,签订《---工程合同》(以下简称《XX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工程总价款暂定为3332160元;每月25日报当月进度,甲方在次月10日前支付当月工程进度款,全部完工经竣工验收后付到全部工程款的95%,保修期满后付清剩余的5%质保金”。2009年10月13日,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将原合同变更为:“合同价款330万元;本合同价款为固定总价不做任何调整”。同日,双方又签订了《内蒙古XX公司XX发电厂煤场挡风墙工程合同》(以下简称《XX大工程合同》),合同约定:“合同价款为260万元”,故两个工程总价款共计为590万元。其中两个工程的网片均由山西XX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海公司)提供。
    XX大发电厂工程于2009年10月20日进场施工,2010年2月1日竣工验收、质量合格;XX热电厂工程于2008年4月28日进场,由于工程进度款拖欠原因,项目工程于2008年7月5日停工,2009年8月17日接到复工通知后,8月29日进场复工,2009年12月18日完成工程施工,在2009年12月29日顺利通过竣工验收、质量合格。
    二、原被告签订的《煤场挡风墙工程合同》以及《补充协议》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建筑工程合同关系。
    原告与被告内蒙古XX公司于2008年4月24日、2009年10月13日、2009年11月25日、2009年12月15签订《XX工程合同》与《XX大工程合同》以及三份《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法》《建筑法》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份合同的签约主体合法,并且签订时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的内容合法,没有违反法律、法规、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五份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之间成立建筑工程合同关系,根据合同的约定,双方应当全面履行。
    三、原告依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并且两个工程通过相关人员组织验收、工程质量合格,被告应当支付原告剩余工程款830725元。
          
    1、原告依合同约定完成工程量,并有工程验收单(见证据一第3份证据)为凭,并且该两个工程已经交付使用并且正常使用至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陆续向原告履行了部分付款义务,直到2011年12月27日,双方对往来款项进行了确认(见证据一第4份证据与证据二第2份证据),具体如下:被告欠原告XX大电厂工程款为429925元、欠原告XX热电厂工程款为450800元,并且在XX热电厂施工中原告代被告向XX海公司支付100000元网片款。之后,被告于2012年1月16日与1月20日分别又支付原告10万元与5万元(见证据5-1),故被告尚欠原告工程款与垫付的材料款共计830725元。
    2、我方举证向XX海公司于2009年11月20日电汇10万元(见证据五),证明在XX工程实施过程中,因为工期紧,但被告公司资金紧张,原告因为怕延误工期并且应被告的要求加之在其承诺原告先垫付随后与工程款一并结算的情况下向XX海垫付10万元的事实,并且在与XX海公司的具体工程负责人李XX的通话记录以及与被告法定代表人黄XX的通话记录也能相互印证(见证据四第3份证据)。被告声称不承认该笔垫付10万元的款项,其应当提供向XX海公司支付529200元网片款的支付凭证加以证明,而完成其举证责任,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实现其在2011年12月21日《往来款确认书》中的承诺,支付原告该10万元的垫付款。
    3、对方向法庭提供的其与天津XX商贸有限公司签订的《钢材供货合同》,
    首先,该工程负责人陈XX未在合同上签字;
    其次,原告公司也未授权其签署该份合同,未出具过任何的授权委托书;再次,该合同上没有原告公司的公章,这与双方提供的被告与XX海公司签订的《挡风抑尘板供货合同》明显的不一致,单纯从合同形式就能看出来,加盖的原告的公章(原告予以确认),而且从法律角度,公章代表公司行为,没有公章就证明没有经得公司的同意,并且在XX大工程施工中,原告公司也未收到过由被告购买的钢材,根本与事实不符,被告也由此应当提供其购买钢材的凭证,如双方现场工作人员共同签署的交接单、入库单、采购单、付款凭证等相关证据而加以佐证,以正视听。原告公司保留对该公章的真伪进行鉴定的权利以及向司法部门、审计部门举报、投诉、控告其涉嫌合同诈骗的权利。
    4、不管双方在工程施工中部分支付多少款项,应该以2011年12元27日双方盖章的《往来款确认书》为最终的结算确认工程款的依据,请求法庭依法予以确认。
    四、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
         原告与被告在合同中并未约定逾期付款利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7条规定,即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故被告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息支付原告逾期付款利息。
        
    五、本案未过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的制度。即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即诉讼时效的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在本案中,被告公司支付款项的
    最后时间为2012年1月20日,故诉讼时效应当是从2012年1月21日至2014年1月20日,但在2012年12月31日与2013年12月31日,被告公司向原告发出“企业询证函”(见证据5-2),并且原告派人多次奔赴被告公司(见证据5-3)或者通过“催款函”(见证据5-4),故本案诉讼时效发生多次中断,未过诉讼时效。
    六、针对被告提出的要求原告开具税票的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的范围。

    1、被告不存在自力救济问题,本身工程款欠付与开具税票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被告可以向法院起诉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2、被告所谓的自力救济,严重超出其救济范围。因为,被告欠付原告83万余元,而原告开具发票支付的税费而仅仅为10万余元,按照常理,救济也应该是在等值的范围内,而不应差距70余万元,明显是想故意不予支付原告的工程欠款,而寻找各种各样的托辞与借口,胡搅蛮缠!
    综上所述,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尚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告追索欠款有法可依,“欠债还钱”,被告应付欠款天经地义!
    请求法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切实保护其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请求法庭参考和采纳。
    全文
    14 2017-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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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尊敬的审判长
      合议庭:
      成都市某建筑工程公司与成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律师事务所接受成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委托,指派---律师为代理人,成都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总经理--也代公司出庭应诉。为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依据本案事实和法律,代理人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因本案本诉和反诉部分合并审理,故代理人先就本案本诉部分发表意见:
      
    一、工程款问题。
      在法院组织的多次证据交换过程中,原被告双方对工程款已进行了质证,双方在庭外也进行了对帐,工程款具体金额以双方
    最后对帐确认为准,对此双方应无争议。
      但是,原告在《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中要求支付'延期付款利息'且不提供明确的利息金额和计算依据,此举实在令人费解。
    首先,被告拒付剩余工程款是因原告方违约,迟延竣工且工程质量违反合同约定。依据我国《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被告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依法有权拒绝向原告支付剩余工程款。
      第二,既然被告有权拒付剩余工程款,原告主张的所谓'延期付款利息'就缺乏延期的事实依据,显然不应等到法庭支持。
      另外,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配合费10万元也是毫无道理。10万元配合费,被告早已向原告支付,有原告出具的7张收据为证,现在,原告居然又再次索要该笔早已支付了的费用,实乃无理之至。
      
    二、原告主张的延期供货损失,纯属虚构,无权向被告索赔。
      原告在诉讼请求中要求被告赔偿延期供货损失608449元,但庭审质证过程中却根本不能举出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实际发生了损失, 其诉称608449元的损失金额显然是无中生有。然而,为强求索赔依据,原告却依照《补充协议二》中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要求被告赔偿。至此,被告已搞不清原告意欲何为,究竟是要被告支付违约金还是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根本就没有损失的事实依据,而若要被告支付违约金,但其诉讼请求中却并无该项,显然不能得到法庭支持。
      相反,被告向法庭递交的证据'面砖材料计划表和钢材技术核定单'恰好证明了原告诉称的迟延供应建材不是事实,面砖供应及时而九公司计划混乱,钢材也由双方同意代换,没有延误工期。原告主张的'延期供货损失608449元'之说纯属虚构,根本就无权向被告索赔。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双方在《补充协议三》中约定对工期做了变更,由9月底延长到11月底,被告同意将进度款增加为60万元,并同意原告提出的两套小房型的要求,原告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再次提出任何请求,也不得以任何形式提出顺延工期或增加付款等条件。由此可见,《补充协议三》已对《补充协议二》之约定做了变更,依据后协议推翻前协议之原则,协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由《补充协议三》来确定。现在,原告以变更了的《补充协议二》为由要求赔偿其虚构的所谓损失,显然是违背了法律规定。
      
    三、原被告的主要权利义务均由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
    一、
    二、三约定,而且双方实际履行的也是补充协议,依照合同'意思自治'的原则,双方在履约过程中是否违约以及违约金的追究也当然应由补充协议确定。
      
    首先,工程的日历工期、工程质量、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中是依补充协议之规定。
      
    其次,建设工程的收费等级、甲供材料、未计价材料决算等重要条款也都是依据补充协议
    一、
    二、三实际履行。对此,有原告的工程取费证和被告向原告发出的关于钢质防火门、部分安装材料、给水材料的认厂认价通知及面砖、钢材的供货情况为证。原告主张的所谓被告供货迟延,也恰好对此作了反证。
      
    最后,双方对建设工程中一些专业工程的平行发包,也在补充协议中进行了约定,原告同意被告对铁花栏杆、电梯安装、圆弧玻璃等专项工程平行发包,并由原告收取配合费。被告向法庭递交的2001年6月5日土建施工单位与分包单位协调会会议纪要、原告出具的配合费收据7张和建设工程造价结算书等证据也有力地证明了工程专业项目的平行发包是经原告同意,且由原告收取了配合费。
      根据上述履约情况可以得出结论,双方就14、15、19号楼签订的形式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并没有得到实际履行,应对双方没有约束力。补充协议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条款进行了变更,并增加了许多新的条款,只有补充协议
    一、
    二、三才是原被告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双方都已依据补充协议实际履行。依照我国民法和合同法'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最终应由补充协议来加以确定。
      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平行发包部分专业工程是经原告同意且原告还收取了10万元的配合费,不存在违约行为;双方实际履行的合同中并无支付工程预付款之约定,而且在整个履约过程中原告都没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预付款之意思表示,对此被告显然是无约可违;违背合同约定供应建筑材料更是没有事实依据。因此,原告主张被告违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显然不能得到法庭支持。
      相反,原告却严重违反协议约定,迟延竣工,交付的房屋违反双方对质量的约定,真正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是原告而不是被告。违约金的金额也并非原告所称的10万元,而应依据补充协议来加以认定。
      以上是代理人针对本诉部分发表的代理意见,对反诉部分,代理人有以下意见:
      
    一、被反诉人迟延竣工,交付的房屋违反双方对质量的约定的事实成立,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反诉人、被反诉人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一约定,工程于2001年8月底竣工并投入使用,工程质量优良,如有违约,违约方承担工程总造价10%的违约金。由于被反诉人施工缓慢,双方又签订补充协议二,将竣工时间变更为2001年9月底,并约定若施工方迟延竣工,每逾期一天,被反诉人应承担工程总款3‰的违约金,逾期5天以上,每逾期一天,被反诉人应承担工程总款5‰的违约金。但是,被的反诉人依然施工缓慢,且质量事故时有发生,以上事实有双方往来函件为证。
    最后,反诉人不得不再次让步,与被反诉人签订补充协议三,推迟竣工时间为2001年11月30日,约定若施工方仍未能如期完工,除承担补充协议二约定的违约金外,另外还应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100万元。尽管如此,被反诉人还是迟延竣工,将竣工时间推迟到2001年12月17日,工程质量也违反约定,没有达到优良工程标准。上述事实有竣工验收报告、质量整改记录、房屋维修单等证据证明。被上诉人在竣工期限、工程质量上违反约定,给反诉人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构成根本违约,应依法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向反诉人支付违约金443.88万元。
    以上内容就是我为您准备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希望您能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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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2017-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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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本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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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施工合同范本是什么?
发包方、承包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甲方将赛什斯镇上古城至麻渣塘村农村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发包给乙方,由乙方负责承包施工。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经协商订立本合同。1、工程概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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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竞猜怎么样才不算开设赌场罪
[律师回复] 解析:
除下列情形外,均不能视为构成开设赌场罪:
首先,在特定场所(如设置10台以上的赌博机)进行聚众赌博活动;
其次,设置2台以上的赌博机,并且容留未成年人参与其中进行赌博活动;
再次,在中小学周围设置超过2台的赌博机;
另外,非法获利累积达到了人民币5000元以上;
此外,赌资数额累计高达人民币5万元以上;
最后,参赌人数累计超过了20人以上;
值得注意的是,在已经因为设置赌博机而被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之后,若在接下来的两年内再度设置5台以上的赌博机,也将视作开设赌场罪;
同样地,在此前已有过赌博或开设赌场犯罪行为且已受到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如果在未来五年内再次设置5台以上的赌博机,同样会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开设赌场的行为,应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若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将面临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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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范文
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代理词要写审判长、审判员、书记员:本律师现根据庭审揭示的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特发表如下代理意见。1、原告秦*是该工程的实际施工人。2、三个被告应承担连带给付原告工程款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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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开设赌场罪盈利的钱没收吗
[律师回复] 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显示,无论所获得的非法盈利数额是多还是少,只要行为人涉及开设赌场犯罪,那么其必将按照本法的相关规定,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惩罚,同时还将被课以罚金。
而如果情节特别严重,则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2005年5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指出,凡是以营利为目的,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的,均可视为“聚众赌博”:
(一)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了人民币五千元以上的;
(二)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且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了人民币五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且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了二十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十人以上前往国外或港澳台地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获取回扣、介绍费等收益的。
对于那些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主要职业的人员,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接受罚金的处罚。
而对于那些开设赌场的犯罪分子,将被处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也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
若情节严重,则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同样需要承担罚金的责任。
此外,对于那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且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分子,将依照上述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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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范本
内容包括:发包方,承包方,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表明先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条款如下。包括: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建设工期等。结尾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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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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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示范文本
发包人(全称):承包人(全称):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1、工程概况2、合同工期3、质量标准4、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5、项目经理六、合同文件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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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设赌场罪个人所得怎么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我国,涉嫌开设赌场罪,无论其盈利额度如何,均构成违法行为,将受到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惩罚,同时还将面临罚金。
若犯罪情节严重,则会被判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需缴纳罚金。
关于这一点,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05年5月13日联合发布了《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明确规定。
根据该解释,以营利为目的,存在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即视为“聚众赌博”:
(一)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且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了人民币5000元以上;
(二)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赌资数额累计达到了人民币5万元以上;
(三)组织三人以上进行赌博活动,参赌人数累计达到了20人以上;
(四)组织中国公民十人以上前往境外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等费用。
对于涉及到的赌博罪,如果是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职业的,将会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而对于开设赌场罪,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开设赌场者将被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若情节严重,则会被判处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且还需缴纳罚金。
最后,对于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如果组织中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且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严重情节的,将按照上述规定进行处罚。
法律依据:
《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的“聚众赌博”:
(一)组织3人以上赌博,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5000元以上的;
(二)组织3人以上赌博,赌资数额累计达到5万元以上的;
(三)组织3人以上赌博,参赌人数累计达到20人以上的;
(四)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10人以上赴境外赌博,从中收取回扣、介绍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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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是怎样的?
内容包括:发包人,承包人,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内容,表明先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同意签订施工合同,合同条款如下。包括:合同协议书,工程量清单,工程报价单等。结尾签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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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纠纷
开设赌场罪逮捕还要关多久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拘留期的长短,须根据当事人是因触犯行政法规而受到的行政拘留,抑或是因涉嫌犯罪而遭受的刑事拘留进行判断。
若仅涉及行政拘留事项,最短拘留天数可低至一天,最长则可拘留长达十五日;
然而,如构成赌博罪行,将面临更为严厉的司法处理,拘留期也将相应延长。
赌博罪的定罪标准为以营利为目的,组织或参与聚众赌博活动,或者以赌博为主要职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罚金。
对于开设赌场者,刑罚更为严苛,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以罚金,情节严重者,将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以罚金。
至于行政拘留的具体期限,通常在1到15天之间,最少为一天,最长为十五天。
但需注意的是,若同一人同时存在多项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均被处以拘留,那么累计的拘留期限有可能超出十五天。
而在刑事拘留方面,一般的拘留期限为七天,加上向上级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总计可能达到十四天。
若案件情况较为复杂服务出现问题,请稍后再试。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
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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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开设赌场罪赌资认定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赌资范围包括以下各项:
(1)在现场被查获并用于进行赌博活动的货币和物品;
(2)具有货币价值的代币、有价证券以及赌博积分等实物所表示的金钱数额;
(3)当事人在赌博机器上进行下注或者胜利后获得的点数所实际代表的金额。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利用赌博机开设赌场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条
关于赌资的认定:
本意见所称赌资包括:
(一)当场查获的用于赌博的款物;
(二)代币、有价证券、赌博积分等实际代表的金额;
(三)在赌博机上投注或赢取的点数实际代表的金额。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
赌博犯罪中用作赌注的款物、换取筹码的款物和通过赌博赢取的款物属于赌资。
通过计算机网络实施赌博犯罪的,赌资数额可以按照在计算机网络上投注或者赢取的点数乘以每一点实际代表的金额认定。
但在司法实务中,对于赌资认定问题最常援引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对于开设赌场犯罪中用于接收、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可以认定为赌资。

故此,开设赌场罪中除现场查获的赌资款物外,银行账户被认定为用于接收、流转涉赌资金的情况下,该账户内的资金就可能会被“默认”为是赌资。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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