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您好,本人想为朋友辩护,它属于诈骗罪从犯,但是要求写诈骗罪从犯辩护词,不是很会写,所以过来求助一下

帮助5人 10w+浏览 匿名 2017-02-07 云南楚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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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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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XX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家属的委托,并挣得其同意,指派XX律师为被告人诈骗案件一审的辩护人。经会见被告人,详细查阅有关案件材料,参加法庭调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栾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不仅如实供述了诈骗行为的全部罪行。现根据本案有关事实和适用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供法庭参考。
    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栾某:
    1、2013年5月29日伙同另一被告实施的骗取行为,骗取金某3500元;
    2、2013年10月27日伙同另一被告实施的骗取行为,骗取王某和尹某等人十万元;
    3、2013年10月29日伙同另一被告实施的骗取行为,骗取王某、张某夫妇十五万元;
    4、2013年10月29日被告栾某实施的骗取行为,骗取王某五万元;
    5、2013年10月31日伙同另一被告实施的骗取行为,骗取王某、张某夫妇5.5万元;
    6、2013年10月31日伙同另一被告实施的骗取行为,骗取王某夫、张某妇1万元;
        以上指控被告栾某总计368500元的犯罪事实。辩护人认为:
    一、起诉书中指控被告人栾某所实施的骗取行为所得的数额不准确,证据不足,不应是368500元。
      
    (一)关于被害人金某在2013年5月29日受骗的3500元。
    1、卷一被害人金某的第一次笔录(卷一第84页),说“我和赵某谈的时候,‘小雨’(栾某)一直没在场,‘小雨’(栾某)只给我发了个账号,打了一个电话”,不能证明栾某有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骗取行为,钱也没给栾某,第二次笔录和第三次笔录虽然虽然提到栾某有参与的行为,但是为什么在第一次做笔录时候没有提到,第二次、三次的笔录明显与第一次的笔录存在矛盾,存在矛盾的言词证据,不足以采信。
    2、证人庄某是被害人金某的的女朋友,证人与受害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对被告不利的证言不足以采信,但是(卷一第76页)XXX说“当时栾某说你不拿钱,这事就办不了,就走了”,后续的事情栾某是不知情的,简短的一句话,不能认定该行为是构成诈骗的行为。
      
    (二)关于被害人王某和某等人在2013年10月27日受骗的10万元。
    1、被害人王某的两次笔录(卷一第55页),只有第二次王某的笔录提到栾某,且笔录的内容不能证明栾某有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骗取行为;
    2、被害人尹某的笔录(卷一第57-60页),只提到当时有栾某,笔录的内容也不能证明栾某有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骗取行为,钱也没给栾某;
        
    3、证人王某是尹某的妻子,王某的母亲,证人与受害人之间具有利害关系,其笔录也只是提到当时有栾某(卷一第64页),笔录的内容也不能证明栾某有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骗取行为;  
    4、被害人张某和王某的第一次笔录(卷一第95页和110页),只能证明当时栾某在场,即便2万元打到其妹妹的卡中,不能证明栾某有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骗取行为。
        
    (三)关于被害人王某、张某夫妇在2013年10月29日受骗的15万元。
        
    1、被害人张某和王某的第一次笔录(卷一第96页和111页),栾某没收到该笔款项,二人的笔录只能说明栾某和其在一起吃饭,不能证明栾某有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骗取行为。
        
    (四)关于被害人王某、张某夫妇在2013年10月31日受骗的5.5万元。
        
    1、被害人张某和王某的第一次笔录(卷一第97页和111页),栾某没收到该笔款项,二人的笔录只能说明栾某和其在一起吃饭,栾某得知此事,但不能证明栾某有隐瞒真相和虚构事实的骗取行为。
        
    (五)关于被害人王某、张某夫妇在2013年10月31日受骗的1万元。
          
    1、被害人张某和王某的第一次笔录(卷一第98页、112页和113页),说栾某给王某打电话,应当有通话记录及其他证据来佐证。

    二、被告人栾某的5次笔录除被害人王某在2013年10月29日的5万元外,其他的数额一直是予以否认的或者说是不知情,同案另一被告与被告栾某存在利害关系,其供述不足以采信,与其他受害人和证人的言词证据也存在矛盾。
    三、被告人栾某虽没有自首情节,但到案后能够主动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由于其他证据不充分,辩护人主张不能认定的事实不影响坦白情节的认定,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栾某属于初犯、偶犯,并当庭认罪。此外,被告人没有正式工作,经济困难,为生活所迫,依据量刑指导意见,请法庭从轻处罚。
    五、被告人庭前表示积极主动退赃、缴纳罚金,请法庭酌情从轻处罚。
    六、如果法庭不能采纳辩护人关于数额认定不准确的意见,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栾某在整个犯罪过程中处于从属地位,起次要作用,属于从犯,请法庭从轻、减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公诉人指控被告人栾某某构成诈骗罪的数额不准确,证据不足,之间存在矛盾,根据在案证据所得出的结论并不具有排他性,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据以定案的证据不能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望合议庭能够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给被告人一个公正的判决,同时请法庭能够认定被告人的从轻情节。以上意见,请合议庭参考!
    您好.这是一份具体的诈骗罪从犯辩护词,具体的还要您根据案件详情更改
    全文
    12 2017-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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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江西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朱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指派我担任王某、朱某涉嫌合同诈骗案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开庭前我查阅了案件的证据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参加了11月27日的庭审,现就本案依法发表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被告人朱某在本案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应认定为从犯本案的基本事实是:被告人朱某本来是在武汉开货车的司机,2012年3月份被告人王某打电话邀请其过去帮忙从事网上特价机票骗钱的活动,朱某接受了王某的邀请并与吴某、湛某等人在王某的安排和指示下与王某一起打接受害人电话、购买手机卡,将从他人处购得的银行卡上传到部分网站上。在此过程中,朱某显然是起次要或辅助作用,完全符合从犯特征,理由如下:
    1、其对共同犯罪故意的形成起次要作用,是应主犯王某的邀请而参与到共同诈骗活动中
    2、其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未参与共同犯罪行为的组织、策划和指挥,所实施的行为均是在王某的指示和安排下进行的
    3、其仅参与实施部分犯罪行为,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
    4、共同诈骗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包括建立网站、网站推广等均由王某实施,朱某实施的行为基本限于打接电话、将银行卡账号上传到王某建立的网站上,对犯罪结果所起的作用较小
    5、犯罪所得均由王某收取,王某除先后几次共给过朱某6000元左右用于消费外,朱某从中并无获利,更未与王某有过分赃。以上是合同诈骗罪无罪辩护词。
    全文
    5 2020-12-25 19:0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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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罪从犯辩护词
1、被告人为实施抢劫,准备工具、制造条件,其行为属犯罪预备,依法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2、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对其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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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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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捕退侦有希望取保吗?
批捕退侦有希望取保,检查机关决定退回补充侦查是可以进行取保候审的,当然必须要符合我们国家关于取保候审的相关条件,也就是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相关适用刑法的。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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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开设赌场罪辩护词罪轻辩护要怎么写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撰写此类判决书时,可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论述:
1.
首先需要阐述该被告在其犯罪活动前后的从轻情节,例如是否涉及共同犯罪、是否有自首或立功行为,涉案的犯罪金额相对较低,赌场开设的时间周期较短且所获取的利润亦较少,同时还需说明其是否已经将非法所得全部退回以及能否积极配合司法程序等。
2.
其次,针对开设赌场犯罪中所涉及到的用于接收和流转赌资的银行账户内的资金,若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能够提供充分的合法来源证明,则这些资金不应被视为赌资。
3.关于参赌人数的认定问题,如果发现多个账户由同一个人使用,那么就应该剔除重复计算的部分,并以实际使用的人数为准来确定参赌人数。
4.此外,开设赌场的赌资数额不应该包含行为人自身参与赌博的资金,当行为人代理的账号中有其本人投注的资金时,如能提供相关客观证据加以证实,那么其本人投注的数额仅属于其个人赌博的数额,应予扣除。
【此点尚存争议】
5.赌资数额应根据投注或赢得的具体金额来认定,对于那些连续多次多局进行的赌博形式,应考虑扣除存在重复计算的金额。
6.
最后,上级代理与下级代理之间对参赌人员同一笔赌资的流动,不应累加计算,而应仅认定其中一笔作为涉案赌资。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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诈骗8万有希望缓刑吗
没有,不符合缓刑的条件。个人诈骗公私财物3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缓刑的条件是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过行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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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辩护的辩护词怎么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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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犯罪辩护词怎么从轻辩护?
单位犯罪需要确定是否属于单位集体意志,犯罪行为是否经单位直接负责人决定,但是也不完全因为直接负责人做了决定就认定是单位犯罪,单位犯罪辩护词从轻辩护可以根据犯罪人在单位犯罪中是否为主要责任人来进行,从犯一般可以轻判,律图小编整理了以下几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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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开设赌场罪从犯怎样认定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确立开设赌场罪从犯的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
首先,在共同犯罪中扮演次要角色的罪犯被称为从犯。
此类罪犯的特点在于他们直接参与了具体的犯罪行为,但是在整体犯罪过程中,其所发挥的作用相对较小。
这种情况下的从犯可能出现在犯罪团伙中,也可能出现在普通的共同犯罪案件中。
在犯罪团伙中,这类从犯通常受到首要分子或其他主犯的领导和指挥,因此其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相对较轻,或者犯罪情节并不严重。
而在普通的共同犯罪案件中,这类从犯虽然直接实施了刑法分则中所规定的某项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客观行为,但通常只是次要的实行行为,也就是说,他们无法独立、直接地引发犯罪后果。
其次,在共同犯罪中起到辅助作用的罪犯同样被视为从犯。
这类罪犯并没有直接参与到具体的犯罪行为中,而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支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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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的共犯与从犯之间的关系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共犯与从犯之间的区别:
第一,共犯这一概念,通常用以描述两人及以上人员之间共同故意实施犯罪行为,且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共同犯罪的成立,也就是说,参与者必须满足至少两人,并且所有参与者均需对所涉罪行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他们的行为须具备共同性。
而在这个过程中,起到组织、策划或指挥作用,即主导整个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发挥核心作用的人便被称为主犯。
至于那些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或者仅仅提供协助的人,则被归类为从犯。
在此情况下,虽然主犯和从犯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但是他们各自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却是不同的。
第二,从犯作为共犯的一种类型,与主犯之间存在着依附性的联系。
除了从犯之外,共同犯罪领域还有其他各种角色,如教唆犯、受胁迫的从犯以及间接正犯等等。
然而,从总体上看,无论是从共犯的地位还是其在共同犯罪中所扮演的角色来看,从犯都处于从属于主犯的位置。
当涉及到共同犯罪中应承担的刑事责任时,根据每个人的具体犯罪行为,将依法予以相应的惩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从武汉到北京上班社保要转移的流程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为了实现您在北京就业并参加社会保障计划的愿望,您需要遵循以下程序进行操作:
首先,您应在北京找到适合自己的工作岗位,并开始参保缴费;
其次,如果您是个人就业,可以直接向北京市的社保经办机构提交《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申请表》,请求将您在原参保地点所参与的养老险和医疗险进行转移以及接续;
若您是作为用人单位的代表,此时则需通过单位向北京市的社保经办机构提出这一申请,同样需要提供相关材料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凭证》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凭证》,这些材料的开具都可以在原参保地获取。
在此之后,只要您的申请被批准为有效,即视为符合转入条件。
那么北京市的社保经办机构将会向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邮寄送出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当原参保地的社保经办机构收到这份联系函之后,就会开始着手处理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具体迁移事宜,以及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资金调拨,然后再以书面的形式向北京市的社保经办部门发送一份《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信息表》。
抵达北京之后,您只需要等待企业入账,北京市的社保经办机构会依据收到的信息表来连接您的养老保险以及医疗保险账户,同时也会及时通知用人单位或者您本人有关办理进度的消息。
当所有步骤全部完毕,即标志着整个关系转移接续流程的顺利完成。
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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