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以辞职马上走,不需要干满30日。关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劳动合同法》规定了三种:第一种是第三十六条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本案显然是不适用该规定的。第二种是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也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那么本案到底是不是应当适用本条的规定呢?答案是否定的。该条规定适用的情形是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的情形,即在用人单位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劳动者想要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第三种情形就是第三十八条规定的因用人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等。本案中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交社保,就符合上述第(三)种情形,故你可以辞职马上走,而不需要干满3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