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团队对企业的控制权是相对控制权,不是绝对控制权。一方面,创始团队应对公司的具体经营管理有控制权,另一方面,应该通过赋予外部股东对少数特定重大事项(主要指企业股权变更相关重大经济事项)的一票否决权以保护投资人作为小股东的权利,也实现创始团队与投资人之间权利的监督制衡。 每个合伙人都投入等量的资金到公司,然后加上投入的人力,构成了最初的平均分配的“创始人股份”。 但是,某个合伙人投入的资金相对而言比较多。这样的投资应该获较多的股权,因为最早期的投资,风险也往往最大,所以应该获得更多的股权。这样的投资应该获得多少股权可以参照通常投资的估值算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