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企业在环保局备案需要以下资质和材料
一、先期开展建设项目环保评估工作。
二、项目按照三同时原则进行的开工建设。
1、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当地环境保护局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科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2.申请试生产或直接生产。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竣工后,在投入试生产前,应向当地环境保护局(环境监察大队)提出试生产申请,自批复同意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污控科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3.对试生产3个月确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试生产的3个月内向总量科提出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延期验收申请,说明延期验收理由和拟进行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建设单位方可继续进行试生产,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三、验收备案资料包括:
(1)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批意见;
(2)建设项目试生产申请的审核意见;
(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表或登记卡;
(4)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
(5)经环保主管部门审批同意的固废交换转移申请表;
(6)生活污水接管的排水许可证;
(7)建设单位环保工作汇报;
(8)建设单位环保管理制度及管理网络;
(9)厂区污水、雨水管道图,排污口位置图;
(10)该建设项目污染治理工程方案;
(11)该建设项目环保治理设施工程合同;
(12)环保局认为需要准备的其它材料。
简易验收项目(审批未要求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只需要上传第(1)、第(3)—第(6)项材料。
其中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表)由建设单位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编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