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可具体分为以下四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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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掺杂、掺假。这是指行为人在产品的生产、销售过程中掺入杂物或假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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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以假充真。这是指行为人以伪造产品冒充真产品,表现为伪造或者冒用产品质量认证书及其认证标志进行生产或者销售这类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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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次充好。这是指以次品、差的产品冒充正品、优质产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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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法律规定的精神,上述四种行为属选择行为,即行为人具有上述四种行为之一的就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的金额达到5万元以上的情节是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在客观上所要求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