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惩治贪污条例》第5条规定:“犯贪污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从轻或减轻处刑,或缓刑,或免刑予以行政处分:
一、未被发觉前自动坦白者;
二、被发觉后彻底坦白、真诚悔过并自动地尽可能缴出所贪污财物者;
三、检举他人犯本条例之罪而立功者;
四、年岁较轻或一向廉洁,偶犯贪污罪又愿真诚悔改者。”该条适用于所有范围。《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第二条第三项规定:“犯罪后自首、立功或者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该从宽处罚的适用范围仅限于个人贪污数额在二千元以上不满五千元的范围。1997年刑法第383条第1款第三项中:“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责任,有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罚。”该从宽处罚的适用范围仅适用于“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这个范围。这说是刑法修正案九贪污罪缓刑标准,希望对你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