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建房屋具有了入住要求,开发商应该事先发函(理想的是发挂号信)通知购房人,函中商定交房时间。若购房人逾期未来收房,开发商还应发催告函催收房。函中还应注明,至某日起,该房屋的风险职责将依法转移到购房人(这些都该在购房合同条款中体现)。这句话的内涵有很多,大家能够想象、发挥。
2、开发商会通知物业,凡是已经具有交房要求的房屋,其管理费都由购房人出,并自应该收房的那天算起。
3、物业公司获知购房人名单后,它也会从及时收缴物业费的角度,向购房人催告。按照物业管理的行规,它有权向拖延物业费的业主追索逾期交纳的滞纳金。注意是“有权”而不是法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