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中止诉讼。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2、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裁定。
3、人民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