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是不当得利,归还财物,但数额较大涉嫌了侵占罪。
二、警方说要按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也是可能的,因为这样的行为也具有盗窃行为的特征。所谓盗窃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的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从本案看,按盗窃罪认定有三方面原因。
一、有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知财物是他人遗落在出租车上的,但没有积极寻找失主,也没有交到公司或公安机关,而是偷偷据为己有,在公安机关侦查查到后才交出。
二、存在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一般所说的“丢了的东西”在法律上有两个不同概念,一种是“遗忘物”,也就是说,东西虽然丢了,但失主知道丢在哪里,所有权或占有权仍属于失主;另一种是“遗失物”,就是失主丢失而又不知道丢在哪里的财物,事实上已经失去了控制。本案中,失主的财物遗落在出租车上,属于“遗忘物”,还在努力追查,而且出租车公司对于乘客遗忘在车内的物品也有相关的处理规定,失主是失去控制的财物暂时从财物的主人转移到出租车驾驶员,驾驶员没有采取相应的应履行责任,而窃为已有。
三、达到盗窃罪立案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