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与开发商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如今,初始登记已两年,开发商不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社区咨询小组成员解答:《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规定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1年,由于出卖人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因此,你可要求开发商继续协助办理过户手续或解除合同,同时要求开发商赔偿相应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