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没有义务,但如果因为对方挖根基弄坏楼主房子,楼主可以要求其赔偿损失。这属于“相邻关系”的法律概念,参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修改稿)》
111.相邻一方在自己所有或使用的房屋、宅院内增添或改变财产状况,或者正进行某项行为,确实影响对方生活和生产的,根据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通则》
第八十三条 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