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但要承担一些责任。
一、关于停产工资问题。珠海市企业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用人单位应当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劳动者经与用人单位协商,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未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又安排劳动者工作的,经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降低工资支付标准;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停工津贴。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造成用人单位停工停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经营不善倒闭或提前终止,均需要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