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工伤痊愈后,没有评上等级,不上班没有工资。工资是用人单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但停工留薪期满,对经过劳动能力鉴定未达等级,没有医疗依赖和生活自理障碍,不影响劳动能力的工伤职工而言,应当复工,不复工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工资报酬,并书面通知限期复工,逾期不复工的可以按旷工处理。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由所在单位所在省市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