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佣在校大学生的劳务费用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是抵扣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一条规定,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因此,企业支付给实习生的工资可以按照工资薪金的扣除标准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