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不应任意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然而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或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赋予了用人单位代为扣除或者扣除部分工资的合法权利。
具体而言,以下四种情形:
1.当劳动者需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时,用人单位依法有权代扣其工资以替代其支付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2.对于劳动者应当自行承担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亦依法有权利进行代收和代付;
3.若经法院审理并做出裁判,确认用人单位需要代扣劳动者工资以支付抚养费或赡养费等相关费用,则用人单位也必须严格执行;
4.
此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允许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如罚款、赔偿金等,用人单位同样具有扣除权。
另一方面,如果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进行相应的扣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雇佣关系发生事故,雇主有责任吗
如果是雇员在执行工作的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那么雇主是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为法律规定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中,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
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接受劳务一方补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雇佣关系随意扣工资合规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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