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雇佣关系中,用人单位不应任意克扣劳动者的工资,然而依据相关法律条文或劳动合同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赋予了用人单位代为扣除或者扣除部分工资的合法权利。
具体而言,以下四种情形:
1.当劳动者需履行法定纳税义务时,用人单位依法有权代扣其工资以替代其支付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款;
2.对于劳动者应当自行承担的各种社会保险费用,用人单位亦依法有权利进行代收和代付;
3.若经法院审理并做出裁判,确认用人单位需要代扣劳动者工资以支付抚养费或赡养费等相关费用,则用人单位也必须严格执行;
4.
此外,法律法规明文规定允许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如罚款、赔偿金等,用人单位同样具有扣除权。
另一方面,如果由于劳动者自身原因导致用人单位遭受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有权依照劳动合同中的约定,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进行相应的扣除。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一)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二)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三)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二、雇佣关系猝死算工伤吗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范,工伤被明确界定为在员工特定工作环境中,由于工作性质所致而导致的身体伤害事故。
在实际情况发生变化时,工伤职工可依照有关程序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进而得到应有的补偿金。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尽管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有所不同,但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行为期间意外身亡,严格意义上来讲并不属于工伤范畴,而是应当由雇主承担起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旨在说明,雇佣关系就是由受雇人按照雇佣合约为雇佣人提供服务,从而获取相应回报的权利义务关系。
这种雇佣关系是建立在雇主与受雇人双方协商达成协议这一基础之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雇佣关系随意扣工资合规吗”,我们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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