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除公司按《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安排加班外,劳动者可以拒绝加班。 根据《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公司因为生产经营工作需要,安排劳动者加班,应当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劳动者有权拒绝加班,知会主管或者安排加班的管理人员即可。 但公司按照《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安排加班的,劳动者不得拒绝。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第四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