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我很喜欢看法制节目,里面的小故事也比较有趣,昨天看的有点模糊是关于惯犯和一般累犯的区别,所以想请教下各位大神又知道的嘛

帮助5人 3.7w浏览 匿名 2017-03-23 浙江绍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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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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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惯犯不是法定量刑情节,累犯是法定从重处罚情节。惯犯可能构成累犯。两者可能同时存在。
    惯犯指以某种犯罪为常业,或者以犯罪所得为其生活和挥霍主要来源,或者犯罪已成习性,在较长时间内,反复多次地实施某种危害社会行为的犯罪,如“以赌博为业”的常业犯和“惯窃”、“惯骗”的常习犯。常业犯,又称常业惯犯,即以某种犯罪为职业,经常进行某种犯罪活动。常习犯,又称常习惯犯,即已形成某种犯罪习性,并可能以犯罪所得为主要生活来源或挥霍来源。经常犯罪而屡教不改的罪犯。
    以上是惯犯和一般累犯的区别,望采纳
    全文
    6 2017-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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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里说的惯犯和一般累犯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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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和累犯的区别
累犯必须是之前收到过刑罚的,并且在刑罚执行完成之后罪犯才能再次构成的犯罪,而惯犯并不要求之前收到过刑罚;累犯是在刑罚执行完成之后在一定时间内再次犯罪的,但惯犯是在一段时间内反复犯罪的;累犯一般情况下都是从重处罚的,而惯犯不一定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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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和惯犯有哪些区别?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累犯和惯犯有哪些区别?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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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派决书和裁定书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判决书与裁定书的主要差异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1.判决书致力于解决案件的实体性问题,对案件结论及处理方式进行明确规定;
相较之下,裁定书则更侧重于程序性问题的处理,例如,当人民法院需要做出驳回自诉、撤销原判或将案件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等裁定时,便会运用裁定来解决这些程序性问题。
2.在同一案件中,仅能存在一份具有法律约束力且可供执行的判决书,然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裁定书却可能存在多个。
3.判决书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而裁定书则既可用书面形式表达,也可采用口头形式传达。
4.对于判决书和裁定书的上诉和抗诉时限有所不同。
对于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和抗诉,其时限为十五天;
而对于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诉和抗诉,其时限则为十天;
对于不服第一审刑事判决的上诉和抗诉,其时限同样为十天;
但对于不服第一审刑事裁定的上诉和抗诉,其时限则缩短至五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
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
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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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财产权案件的行政赔偿范围如何界定
[律师回复] 解析:
行政机关之赔偿责任,涵盖了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以及侵权损害两大部分内容。
首先来看行政赔偿的侵权行为范围,其具体形式主要包括以下五个部分:
1.对于人身权益所引发的侵权行为,例如:
(1)涉及到不法拘留或非法施加限制人身自由之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非法拘禁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行为;
(3)以殴打等暴力手段或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手段导致公民身体受到伤害或死亡的情况;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导致公民身体受到伤害或死亡的情况;
(5)除上述情况外,所有可能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2.对于财产权益所引发的侵权行为,例如:
(1)涉及到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情况;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情况;
(4)除上述情况外,所有可能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行政赔偿的侵权损害范围,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1.物质损害,即实际损害及可得利益损害;
2.精神损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三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四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业主的车不让进小区解决办法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小区内公用停车场所占用的土地资源,依法属于所有业主共同拥有,相应地,物业管理部门仅具有管理权限,且此类管理权力乃业主委员会授权之结果。
对于业主的车辆通行,物业应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并无任何限制,此举既合乎法律原则,又符合社会公德。
针对是否需要缴纳停车费的问题,第一种方式为将款项支付给业主委员会,然后再由其转交给物业管理公司;
另一种途径为直接将费用交付至物业管理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业主支付了停车费用,却因物业管理公司无法提供足够的停车位导致业主被迫选择位于小区范围以外的停车场,这无疑是不合法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停车费用应由该外部停车场收取,而非物业管理公司。
然而,若物业管理公司能够保证提供与合同约定相符的看管服务水平,双方仍有协商空间。
此外,尽管物业管理公司无权以未缴纳物业管理费为由禁止业主车辆进入小区,但他们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诉和投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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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犯和惯犯有什么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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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诉讼时效中止和中断的区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其主要区别在于:
1.发生时间有所差异:
(1)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可能会发生于时效期间的任一时段;
而(2)诉讼时效中止则只可能在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发生;
2.引发的法定事由各不相同:
(1)对于诉讼时效中断而言,法定事由往往是基于当事人主观意志所能决定的事情,例如提起诉讼或者提出请求;
相对地,(2)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则是当事人无法通过自身意志来控制的事件,比如不可抗力因素或债务人失踪等;
3.导致的法律后果也存在显著差别:
(1)在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下,法定事由发生之前已经过去的时效期间将不再被计入,而是自法定事由发生之后重新开始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实际上相当于形成了前后两个独立的时效期;
与此相比,(2)诉讼时效中止则是将中止的期间暂时停止计算,直至法定中止事由得以消除后,再恢复计算时效期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楼房防盗门安装摄像头算侵犯隐私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自家门户上装置监控摄像机的行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并未构成任何违法之举。
其主要目的在于保障个人的财富与人身安全不受非法侵害。
然而须注意,除非不涉及侵犯他人隐私权以及损害公众利益的情况,否则尚无法律明文禁止私人在家门口安装监控设备。
然而,我们必须认识到,监控设备的使用并非万无一失,无法保证其所记录的信息不会对他人造成权益侵犯。
特别是对于那些长时间生活在监控设备使用者周围的人们来说,这一问题尤为突出。
因此,在决定安装监控设备之前,务必征得邻居们的理解与支持,以打消他们的疑虑,防止产生误解。
此外,还需确保摄像设备不会无意间拍摄到他人的私密空间,并且严禁将所拍摄的视频资料对外传播,以免触犯相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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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和累犯的区别有哪些
1、行为人有前科是成立累犯的必要条件,而惯犯则不存在这种限制,有前科的可以成立惯犯,无前科的而屡次实施犯罪的,同样可以成立惯犯。2、惯犯反复实施的必须是同种犯罪,而累犯则没有同种犯罪和异种犯罪的限制。3、累犯要求前后罪须为被判处一定刑罚之罪,而惯犯则无此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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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女死刑犯如果怀孕怎么办
[律师回复] 解析:
女性死刑犯如若发现已怀孕,将暂时停止死刑执行。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经检查确认其处于孕期时,应停止死刑的执行,并且由最高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进行案件审理及裁判变更。
在执行死刑之前,人民法院需提前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到现场进行监特别监管。
具体的死刑实施程序如下所述:
首先,在执行死刑之前,人民法院必须通知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到现场进行特别监管;
其次,死刑的执行方式主要包括枪决和注射两种;
再次,死刑的执行地点可以选择在刑场或特定的羁押场所内进行;
最后,负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需要对罪犯进行身份验证,询问是否有遗言或信件,之后再交由执行人员执行死刑。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发现可能存在错误,应当立即暂停执行,并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此外,执行死刑时应公开进行,但不得暴露于公众视野之下。
执行完毕后,在场的书记员应撰写详细的执行记录。
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还需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关于执行死刑情况的报告。
最后,执行死刑结束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通知罪犯家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
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七日以内交付执行。但是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停止执行,并且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院,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
(一)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的;
(二)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
(三)罪犯正在怀孕。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停止执行的原因消失后,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再签发执行死刑的命令才能执行;由于前款第三项原因停止执行的,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改判。
2024农村建房三个证件分别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农村集体土地所涉的"三证"分别为:
首先,集体土地所有权证,这是集体土地所有者依法对其所占有的集体土地享有的占有、收益以及处分权益的法律认可证书;
其次,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证,这是农民集体及个人在进行非农业建设时,依法使用集体所有土地的法定权利证明文件;
最后,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证,这是我国独具特色的一种独立的用益物权形式,它赋予了农村居民在依法获得的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宅基地上建造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同时对宅基地进行占有、使用以及有限制处分的法定权利证明文件。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
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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惯犯和累犯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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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玩具商标类别包括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依照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明确要求,注册商标通常可细分为四十五种不同类型。
在注册某一类别的商标之后,应当在同一类别之内合理且合法地使用该商标,禁止任何超越该项商标使用范围之举。
目前,我国商标法中所界定的商标类型主要包括以下九大种类:
第一种为纯文字类商标,即单纯由文字元素构成的商标;
第二种为图形类商标,仅以图形元素作为商标的核心部分;
第三种为三维标志类商标,也被称作立体商标;
第四种为颜色组合类商标,是指通过色彩的巧妙搭配而形成的商标;
第五种为气味类商标;
第六种为数字类商标,即由阿拉伯数字或其他数字符号所构成的商标;
第七种为组合类商标,是将多种图形、字母等元素有机结合而形成的商标;
第八种为声音类商标,是利用音符进行编排而形成的商标;
最后一种则是字母类商标,其主要由字母及拼音元素共同构建而成。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最为常见的商标类型主要包括字母类商标、图形类商标、文字商标以及数字商标这几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条
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本法所称集体商标,是指以团体、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名义注册,供该组织成员在商事活动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该组织中的成员资格的标志。
本法所称证明商标,是指由对某种商品或者服务具有监督能力的组织所控制,而由该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使用于其商品或者服务,用以证明该商品或者服务的原产地、原料、制造方法、质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质的标志。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管理的特殊事项,由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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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货币补偿和房屋补偿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一、货币赔偿方式便捷高效,然存在货币贬值的潜在风险货币赔偿方式的优势在于其简便易行的操作流程,能够一次性解决被拆迁人面临的问题,使他们能够自主规划资金的使用方向。
因此,对于已经拥有理想住所的被拆迁人而言,领取现金或许更为便利。
由于房地产市场并非必需品,加之每月还有购房贷款需偿还,此时选择获得现金补偿将显得更为适宜。
这样既可缓解贷款压力,又能进行适当的投资以筹划未来的生活。
然而,现金补偿亦存在一定的弊端,如房屋转化为货币形式后可能出现的相对贬值现象,以及因无法合理运用资金而导致的过度消费等问题。
当前,房价和物价上涨速度较快,如果被拆迁人在收到款项后才开始寻找合适的房产,很可能会发现难以购买到同等面积的房屋。
二、产权置换方式有助于解决居住需求,但后期可能引发诸多纠纷房屋作为不动产具有较大的增值潜力,特别是在近年来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因此对于选择房屋补偿的被拆迁人而言,这无疑是一种投资行为。
倘若被拆迁人所在的城市等级较高,那么将房屋视为一项投资资产,无论是自住还是日后出租均具有相当的价值。
然而,选择房屋补偿也存在一些潜在的问题。
例如,许多地区采取“先拆迁后建设”的策略,在拆迁过程中缺乏完善的安置计划,从而导致安置房未能及时交付给被拆迁人。
此外,安置房的产权及质量保障问题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许多被拆迁人对此并不了解。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践合同和诺成合同有何区别
[律师回复] 解析:
1、成立条件上的显著差异在于,诺成性合同主要依赖于双方合意的达成作为其成立要件,而实践性合同除了需要双方达成合意外,还须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义务才能够得以正式成立并生效。
具体来说,诺成性合同自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时起,即可宣告合同正式成立;
然而,对于实践性合同而言,仅仅达成合意并不足以使合同成立,还需要在当事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义务后,合同方能正式成立并生效。
因此,在诺成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义务属于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若违反此项义务将导致违约责任的产生;
而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义务仅属先合同义务范畴,若违反此项义务将不会引发违约责任,但可能会被视为缔约过失责任。
2、在合同成立与生效的时间节点上,诺成性合同自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即达成合意)之际起,合同即告成立;
而实践性合同只有在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并且履行了交付标的物义务后,合同方可正式成立。
3、关于责任方面的区分,对于诺成性合同来说,交付标的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义务属于当事人的给付义务,一旦违反此项义务,便会触发违约责任的承担;
反之,在实践性合同中,交付标底物或者完成其他给付义务并非当事人的给付义务,而是先合同义务。
如果违反这种义务,虽然不负违约责任,但有可能被认定为缔约过失责任。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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