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小区内公用停车场所占用的土地资源,依法属于所有业主共同拥有,相应地,物业管理部门仅具有管理权限,且此类管理权力乃业主委员会授权之结果。
对于业主的车辆通行,物业应秉持开放包容的态度,并无任何限制,此举既合乎法律原则,又符合社会公德。
针对是否需要缴纳停车费的问题,第一种方式为将款项支付给业主委员会,然后再由其转交给物业管理公司;
另一种途径为直接将费用交付至物业管理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倘若业主支付了停车费用,却因物业管理公司无法提供足够的停车位导致业主被迫选择位于小区范围以外的停车场,这无疑是不合法的行为。
在此情况下,停车费用应由该外部停车场收取,而非物业管理公司。
然而,若物业管理公司能够保证提供与合同约定相符的看管服务水平,双方仍有协商空间。
此外,尽管物业管理公司无权以未缴纳物业管理费为由禁止业主车辆进入小区,但他们有权向业主委员会提出申诉和投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五条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