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者没有退休,领取基本养老金之前死亡的,享有以下待遇:
一、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国家尚无统一规定,由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二、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基本养老保险余额由以下部分构成:
1、单位职工缴费的,个人缴费的全部、2006年1月1日之前单位缴费划入的部分,以及利息;
2、个体劳动者和灵活就业人员,个人缴费的8%,以及利息。《社会保险法》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
六、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为与做实个人账户相衔接,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同时,进一步完善鼓励职工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相应调整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