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情况下来说,婚约期间赠送的财物是要返还的。
1、对于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赠与(俗称订婚信物),包括财务、礼品、信物等,受赠方应当返还给赠与方,原物损坏、灭失的,应折价赔偿。但是如果价值不大或者价值虽大但确实无力赔偿的,可酌情减免偿还。
2、双方交往中的一方或者双方的花费,一般不予返还。于操办酒席、招待亲朋所造成的损失,不能要求解除婚约的一方赔偿。
3、赠与物归属不清的,价值大的视为共同所有物,在取消婚约关系时予以分割。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民法典》生效时间为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