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是指各个责任人对外都不分份额,不分先后次序地根据权利人的请求承担责任。
在权利人提出请求时,各个责任人不得以超过自已应承担的部分为由而拒绝。
连带责任需具备民事责任的一般构成条件,即
(1)连带责任人主观上须有过错;
(2)行为须具有违法性,须造成损害事实;
(3)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须存在因果关系。但是,由于民事立法上允许连带责任无因设置,即当事人自行约定,所以连带责任的构成又有例外。
比如担保合同中的保证人,其主观上虽无过错,也未实施违法行为,但其仍应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八十三条,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生效时间是2021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