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兰州市人民政府(2008)第5号令的规定,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申请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常住城镇户口(不包括学生);
2、申请家庭属无房户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65%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3、申请家庭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全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4、未婚及婚后离异、丧偶申请经济适用住房的申请人年龄应当在25周岁以上。
如您情况符合上述条件,可按此政府令的规定向本人户籍所在地街道提出申请,街道受理后符合条件可将其个人资料报区房改办;房改办经对资料初审公示通过后,再报市房改办;经市房改办审核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办理经济适用房准购证,拿到准购证后可在兰州市内购买经济适用住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