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劳务派遣违约后需要付违约金吗的问题的劳动法规定如下:在签订合同时,为了防止日后一方违约,督促双方履行合同往往会在合同条款中加入违约金条款。所谓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先约定的,当一方违约时应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精神,违约金的性质是:补偿为主,惩罚为辅。正是基于此性质,当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较小,明显低于违约金的数额时,违约方有权要求法院将违约金数额降低。那么违约金的数额应该以什么标准来约定呢?
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超过造成损失的百分之三十的,一般可以认定为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这个规定是确定是否违约金数额过高的判断基础。在此基础上还要考虑以下几点因素:
1、站在一个善良普通人的角度去理解和判断,如果感觉明显不公平就属于违约金数额过高;
2、考虑合同履行的状况、违约方的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如果合同的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守约方的预期利益已经基本实现,而违约方仅在旁枝末节的问题上出现了违约,守约方此时要求其支付全额违约金是不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