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年轻漂亮的外企白领A(化名)最近老是愁眉苦脸地出现在公司中,工作中也频频出现失误。同为这家公司职员的好朋友B(化名)看到后便在工作之余找到A,经过一番谈心,A说出了她的烦心事。前段时间,她和丈夫小陈(化名)因性格不合而协议离婚。A在和前夫小陈结婚前,大家各自拥有一套房产。两人曾约定:婚前的房产为双方个人所有。结婚以后,小陈便住进了A的房子,几年后,小陈将自己的房子卖掉折现。离婚后,本应该搬走的前夫居然说什么也不肯搬走,他辩称说自己没有房子,搬出去就没地方住了,而卖房的钱也已经花费在两人的共同生活中。A现在无法拿出当初前夫卖房时钱款使用去向的证据,前夫又赖在家中不肯搬离,她真的不知道自己到底该怎么办【观点】谭芳此事的解决还得从两方面考虑,从法律角度讲,康小姐不必烦恼,完全有办法、有途径解决。因为康小姐的房子是在婚前购买,并且双方对该房产有相应的约定,所以此套房产是康小姐的私人财产没有任何争议。康小姐作为该房产的权利人,完全具有合法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对于前夫赖在房子里不走的情况,康小姐可以排除妨碍纠纷为由向,可以得到的支持。至于康小姐担心的前夫卖房款用于共同生活这一情节,康小姐也是不必担心的,因为根据法律规定这一情节的举证责任在前夫。并且,就算前夫提供了证据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那也不能成为其占用康小姐房屋的理由,因为两个是不同的法律关系。康小姐的前夫应通过另案诉讼的方式解决。所以,从法律角度来讲,会维护康小姐作为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在执行阶段,康小姐作为产权人,可以采取包括换锁等多种非正式方式使房子处于不适宜居住状态,再结合的执行程序,相信最终可以收回房子。当然,本案的第二个影响因素是情感因素,因为本案从法律角度来讲没有障碍,康小姐之所以烦恼,还是因为有情感角度的考虑,事情没有往“绝”处做。有情感因素的存在,法律程序必定会受到影响,如某些不必要的自认行为等。而一旦这些行为发生,排除妨碍纠纷案件的结果就会增加很多不确定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