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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和受贿的区别

帮助5人 4.5w浏览 匿名 2021-03-23 河北邯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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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1、运用法律手段,迅速及时取证。犯罪固有的特征,决定了它具有一定的侦查难度。嫌疑人在实施行为后或察觉司法机关追查时,往往会想方设法破坏、转移、伪造乃至毁灭证据,也往往会利用延长时间编造假情况、假情节,或与行贿人、知情人串通,订立攻守同盟。同时,随着时间的推移,证人也可能受到外界的压力,使证言发生变化。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不善于运用法律赋予的手段,则无以打开案件侦查的局面。案件进入侦查程序,必须充分运用必要的法定手段和法律措施,如依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中的“发现犯罪事实”以事立案,控制犯罪嫌疑人,对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等强制措施,在嫌疑人与行贿人或知情人之间没有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之前,迅速及收集证据、固定证据、分析判断证据,从而通过合法获取的证据去指证犯罪嫌疑人和证实犯罪,在大量的事实和证据面前,嫌疑人能做的也只能是俯首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行为了。这样做有利于提高所立案件的质量和准确度,并能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侦查的广度和深度。
    2、克服“口供情节”,拓宽思路,跳出证据“一对一”的误区。长期以来,在实践中口供一直担任着“证据之王”的角色,不少人认为,案件中事实的证据,主要靠嫌疑人的口供,再以供取证,获得行贿人或知情人的证言,除此之外,别无它证,如果没有知情人而只有嫌疑人的交代和行贿人的证言,就形成了证据的“一对一”,在这个证据的链条上,任一端出了问题,就难以认定事实。事实上,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能够证明案件事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任何犯罪的发生,必然会留下难以抹去的痕迹,只要这些事实能够证明案件的客观真实情况,就是证据。“一对一”案件,只是证明犯罪过程中某一阶段直接证据的“一对一”,因为任何一个犯罪事实,都包括若干个具有连续性的阶段,而不仅是一个阶段,而每个阶段都会发生相应的案件事实,如犯罪时间、地点、赃款赃物等等,由此必然会产生大量的证人证言、书证、物证等证据,这是不依任何个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所以,我们在侦查案件过程中,除注意收集嫌疑人的口供、行贿人或知情人的证言等直接证据之外,还要注意收集犯罪每个阶段发生案件事实而产生的大量的间接证据,这些客观存在的,与案件事实有联系的,经司法机关依法收集的证据,只要相互外印证、相互证明、形成锁链,达到说明某一事实的真实性和唯一性,否定其他可能,就能保证整个证据体系的证明力,就能据以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从而真正做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3、善于发现翻供证人证言中的矛盾点,并合理加以利用。案件中作证后又翻供的证人,大多是出于觉得嫌疑人有恩于己或受到胁迫、说情,产生顾虑从而翻供,证人翻供后所作的证言,往往已经和嫌疑人抵赖的事实情况达成一致。在这种情况下,证人翻供后的证言在大的方面肯定已与嫌疑人的口径统一起来,但那毕竟不是事实,所以在小的细节方面不可能达到天衣无缝的程度。因此侦查人员在与证人的谈话中要敏锐地抓住证人证言中的矛盾点,选择好时机,在证人事先没有思想准备,还没来得及在细节上与嫌疑人统一口径的情况下,深追细问,狠“抠”细节,使其不能自圆其说,从而暴露出破绽,然后再有的放矢地做好证人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其回到如实作证的正确轨道上来。
    4、强化指挥作用,将办案人员整合成高速协调运转的整体。当前办理自侦案件涉及的问题往往比较广泛,需要取证核实的材料较多,需要查证、印证的资料较多,这就需要指挥者充分掌握全面,科学统筹安排,对参与办案的人员统一指挥,果断决策,使办案的人员能够互相配合,协同作战,通过科学指挥、合理部署,协调各方面的力量,充分发挥干警的聪明才智和主观能动性,以最快的速度获取确实可靠的证据,提高侦查破案的整体效能。三、对所取得的证据,要善于甄别真伪。凡证据都存在真实和虚假两种可能,案件中的证人往往是嫌疑人的亲属、同学、朋友、或“恩人”,案件的结局可能会直接影响他们的关系和利益,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就有可能故意指东为西,不如实提供证言,甚至故意捏造事实,提供假证、伪证,袒护、包庇嫌疑人,如果我们侦查人员不辨真伪,照单全收,就会背离正确的侦查方向,在寻找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方面,就会事倍功半。因此,侦查人员要查清证人是否受了主客观条件的影响。如:证人未证之前是否受到外界的引诱或威胁,是否已与嫌疑人串供,统一了口径等等。对收集到的每一个证据材料与案件事实的其它证据材料联系起来综合分析,看有无矛盾,证明方向是否一致。对嫌疑人的交代和辩解,不能不加分析一律全信,也不能一律不信,要仔细分析,确定其真实程度,在联系其他证据材料确定其真实性后,方可作为案件证据。总之,案件的调查取证工作虽然难,但只要发生了犯罪事实,就必然会留下可供获取的蛛丝马迹。只存在没有充分获取证据的案件,不存在没有证据的案件,只要我们仔细认真调查,深入细致取证,就一定能调查取证工作做好,从而有效地打击犯罪,切实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全文
    8 2021-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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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和受贿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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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和行贿罪的区别有哪些?
不同点就是其犯罪主体不一样,其中受贿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工作人员,而行贿罪的主体可以是任何人,当然也包括了国家工作人员。两者需求也不同,行贿人想要得到某些便利而受贿人想要得到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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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受财物不干事是否构成受贿罪
[律师回复] 解析:
收到款项而未尽职责,便被视为受贿行为。国家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如果利用其职务之便接受他人财物,不论是否为他人谋取不当权益,均会被定为受贿罪。
首先,我们来详细了解一下何谓受贿罪。受贿罪指的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务,或是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牟取利益的行为。如果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违反法律法规,收取各种形式的回扣和手续费,并将其占为己有,也将被视为受贿行为。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受贿罪的构成要素:
第一,受贿罪的客体是多重的,包括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以及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第二,受贿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第三,受贿罪的主体是特定的,即国家工作人员。
最后,受贿罪的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的,只有行为人出于故意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能构成受贿罪,而过失行为则不能构成此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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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和受贿罪最新量刑区别有哪些?
行贿罪和受贿罪最新量刑区别是对一般行贿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个人受贿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首先需要肯定的是行贿与受贿不同罪。它们一个是受贿罪,一个是行贿罪。罪名不同,法定刑也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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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收受贿赂不办事是受贿罪吗
[律师回复] 解析:
若接受财物而未履行职责,则被视为受贿罪行。当国家行政机关职员借用其职务之便收取他人财物时,不论此举是否为他人谋求不当利益,均将被判定为受贿罪。
首先,受贿罪,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凭借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取财物,或非法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
其次,国家公职人员在经济交往过程中,如有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收取各类名目的回扣、手续费,并将其占为己有的行为,也将被视为受贿行为进行处理。
再次,受贿罪的构成要素包括:
1.客体要件,本罪所侵害的客体,是一个复杂的客体。
其中,主要的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次要的客体则是国家公职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层面上表现为行为人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向他人索取财物,或收取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求利益的行为。
3.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是一种特殊的主体,即国家公职人员。
4.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的,仅有行为人为故意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能构成受贿罪,而过失行为并不构成本罪。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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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索贿受贿的区别是什么?
行贿、索贿和受贿的区别主要体现在含义不同,行贿是社会上的主体为了能够在有权者的帮助下让自己期待的事情和利益能更加顺利,索贿就是有权者主动跟社会主体索要钱财,而受贿则是行贿和索贿最后的结果,一旦受贿就会被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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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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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贿和行贿有什么区别
行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公务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其他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行为。索贿,是指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主动向他人索要或勒索并收受财物。索贿并非刑法上规定的独立罪名“索贿”不是独立的罪名,而是受贿罪的一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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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罪的金额起点与标准有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受贿罪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立案标准,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几点:
首先,受贿金额在人民币三万元及以上者,将被视为涉嫌受贿罪的情况;
其次,如果贪污数额在人民币一万元至三万元之间,但涉及到贪污特定款项或物资如救灾、防洪、优待、扶贫、移民安置、救援、防疫、社会捐赠等情况,也会被判定为涉嫌受贿罪;
此外,如果贪污数额同样在这个范围内,并且曾经因为故意犯罪而受到刑事追究的,也将被纳入涉嫌受贿罪的范畴;
最后,还有其他一些可能导致涉嫌受贿罪的情况,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处理。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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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罪和贪污罪的区别
在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常常因为对法律知识了解的很少,而导致自己没有办法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所以我们需要多多了解一些于自己息息相关的法律知识,本篇文章为您整理了一些关于受贿罪和贪污罪的区别的法律知识,请阅读文章详细内容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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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受贿罪主体分为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1.本款规定的实施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具体涵盖了在各级国家立法机关、执法机构、司法审查机构及军事指挥部等各个职能部门中任职且履行公职的公务员。
2.第二类实施主体则是指在国有制公司、企业、公共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中任职并承担相应公职务责的人员。这里所说的“国有”,特指公司所有资产均由国家全权掌控的类型,包括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或以上国有企业共同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家直接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3.最后一类实施主体是指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性质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担任公职的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通州区律师会见多少钱一次
[律师回复] 解析:
(一)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各个办案阶段的具体情况分别计算并制定相应的收费标准。
首先是侦查阶段,该阶段每件费用为人民币2,000至10,000元不等;
其次是审查起诉阶段,每件费用同样为人民币2,000至10,000元不等;
再次是一审阶段,该阶段每件费用据此上调至人民币4,000至30,000元不等。
值得注意的是,以上收费标准均有一定程度的下浮空间,并无上限限制。
(二)对于二审、死刑复核、再审、申诉等案件以及刑事自诉案件,其律师服务费将按照一审阶段的收费标准进行收取。
(三)当同一律师事务所在代理一个案件的多个阶段时,自第二阶段开始,可以适当减少收费金额。
(四)若被害人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则应按照民事诉讼案件的收费标准来收取律师服务费。
(五)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时涉及到几个罪名或者数起犯罪事实,那么可以按照所涉罪名或犯罪事实分别计算,并且按每个罪名或犯罪事实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法律依据:
《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九条
实行市场调节的律师服务收费,由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协商律师服务收费应当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
(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法院受理非法拘禁罪的条件包含哪些
[律师回复] 解析:
非法拘禁罪需满足以下四大要素方可构成:
其一,主体要素。本罪的主体范围较为广泛,既包括国家公职人员,又涵盖普通民众;
其二,主观要素。构成本罪需行为人具有明显的主观故意,即清楚地认识到自身行为会对他人的人身自由产生侵害,但仍毅然决然地进行此种行为;
同时,行为人须以剥夺他人人身自由作为其最终目的,若为达成他种犯罪意图而限制他人自由,则应视具体情况以他罪论处;
其三,客体要素。非法拘禁罪所侵犯的客体乃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使得被害人无法依据自我意愿来支配自己的身体活动;
最后,客观要素。本罪在客观层面上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如采用非法逮捕、拘留、监禁、扣押、绑架等人身控制手段。
法律依据:
《刑法》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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