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
在构成受贿罪的客观要素——犯罪行为本身方面,“运用职务便利”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具体可细化为两大类情形:
首先,是直接利用自身职务所赋予的权力或便利。在司法实践领域,大部分的受贿案件均源于犯罪分子借用自身职权范围内的优势地位来达成行贿人的利益诉求,从而收取相应的财物。
其次,是通过借助与自身职务相关联的其他人员的职务便利来实现犯罪目的。在实际案例中,此类情况主要包括以下三种类型:
一是基于亲属关系;
二是建立在个人私交基础之上;
三是依托于职务之间的相互关联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