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诈骗罪如何处罚被告人A原系日照市某房产经纪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2007年7月至11月,A与B等20名买房人及C等20名卖房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收受购房定金与首付款共计148万余元,A没有为客户办理房产过户及购房贷款手续,而是将148万余元全部挥霍,并间接造成被害人损失定金共计2万余元。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经审理认为,被告人A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侵犯了经济合同管理秩序和公民的财产权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鉴于被告人A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A违法所得赃款,应予以追缴,退还被害人。以合同诈骗罪依法判处被告人A有期徒刑14年6个月,并处罚金,依法追缴被告人A违法所得人民币146万余元发还被害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