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2021年8月,A应聘到某工程公司所属的工地看管桩机,2021年1月8日,因家中有事,A在未经公司管理人员同意的情况下,私自让他的朋友B顶替其上班。B在工作时,右脚不慎被拉混凝土的拖拉机压伤。伤后,该工程公司将B送往医院治疗,并支付全部的医疗费用。但双方就B受伤是否属于工伤和工伤待遇问题产生了纠纷,到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咨询,B的受伤是否能认定为工伤。仲裁委询问后,给予解释:《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的规定,明确了工伤认定的主体应当是单位的职工。所谓单位职工,是指依法办理招工录用手续,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建立劳动关系,或与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工资收入的劳动者。B没有与该工程公司建立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在该工程公司管理下从事劳动并获取报酬。因此,B与该工程公司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只是私自替班行为。虽然B私自替班发生劳动事故,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为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事故,符合工伤认定的其他条件,但B不是该工程公司的职工,故B私自替班遭遇事故不能认定为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