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男以上出于共同的故意,在同一时间轮流强行奸淫同一妇女或的行为。不是的罪名,而是罪中一种严重的犯罪形式。比一般、奸淫行为给受害人的身心造成更大的摧残,社会危害性更为严重,因此对其惩罚更加严厉。1979年中国第一部刑法典第139条第4款规定:“二人以上犯强奸罪而共同轮奸的,从重处罚。”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第五条指出:“妇女,按第一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或者妇女具有第三款规定的情节的,按第三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第四条指出:“妇女尤其是的首要分子”,是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一种,即也应当按第三款的法定刑从重处罚。结合原刑法第139条和司法解释,行为的首要分子以及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或致人重伤、死亡的犯,应当在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没有上述情节的,则应在3年以上10年以下的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1997年修订的中国刑法第236条第3款对以上规定作了修正,明确将“二人以上的”行为作为妇女、奸女5种加重处罚的情形之一,应当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这一规定具体体现了对行为“从重处罚”的精神,并使之在执法时更具有可操作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