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处我们认为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债务人的债权是否到期。这是因为,只要是债务人的债权到期,即可行使代位权;
2.债务人是否构成“怠于行使”的条件。如果债务人无法提出以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的书面证据,如的法律文书和仲裁决定书,则法官可以认定债务人就构成“怠于行使”。
3.债权人是否需要提供具体的给自己造成损害的证据。我们倾向于认为,如果要求债权人拿出证据证明自己的债权受到了具体的实质性的损害,这对债权人来说是很不公平的,这也违背了我们立法宗旨。因此,只要债务人未履行其对债权人的债务,债权人的债权未能实现,便可视为债权人的债权受到了损害,不必债权人提供证据证明。
代位权诉讼中债权人举证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债权人需对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关系以及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进行举证证明。在文中有详细的介绍,希望可以帮助到您。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在本网进行律师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