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第二百三十六条【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妇女、奸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根据200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本条的罪名为“罪”,取消“奸淫罪”罪名。条文注释罪,是指违背女性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女性发生性行为或者奸淫的行为。暴力手段,指行为人使用殴打、捆绑等方法对被害人实行身体强制,使被害女性不能反抗;胁迫手段指行为人对被害人施以威胁、恫吓,进行精神上的强制,如杀伤被害人或其亲属、揭发其隐私等。其他手段,指利用女性昏迷、重病之机实行奸淫,等等。
根据最高人民2003年发布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明知是患精神病而无性表示能力的妇女,或者是未满十四周岁的而与其发生性行为的,行为人是否采用了暴力、胁迫等手段,也不论对方是否表示同意,均应以论。犯罪主体方面,根据《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已满十四周岁的人犯罪的,应负刑事责任。
关联法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案件有关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罪问题的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