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如该员工之前未缴费满15年,则根据《社会保险法》等相关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在外省市的个人养老保险账户可按《暂行办法》规定转移。原在外省市单位就业,按当地规定未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参保缴费的时间,按照国家规定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工作年限)的,可视作缴费年限。因此根据本市人保局关于贯彻《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沪人社养发(2021)68号)文件规定,外省市户籍迁入本市的从业人员,可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如该员工在江苏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可以办理转移接续手续并在上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逐月)。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