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原由军队承担的服务保障任务移交地方单位后,原有军队职工随同移交,其劳动、人事、工资和社会保险关系随同转移。凡接收安置军队职工达到规定比例的新办企业,参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94〕财税字第001号)的有关规定,享受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减免政策。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把军队职工分流安置工作纳入地方用工、培训、再就业管理体系。鼓励军队职工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在职业介绍、转岗培训、提高再就业能力等方面为他们创造条件,并积极推荐安排就业。要把与地方通用专业的军队职工培训、专业技术等级考核、评定等纳入地方培训、考核、评定管理体系,军队不再单独组织。对以安置军队职工为主、具有法人资格、与军队彻底脱钩的经济实体和自谋职业的军队职工投资兴办的经济实体,比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各部门机关后勤体制改革有关税收政策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32号)的有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税务总局制定,地方人民政府要在工商登记、场地安排等方面给予支持,对各种收费给予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