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和案件性质的特定性、诉讼过程和方式的相对随意性。只有基层人民在审判中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即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发回重审或按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不得适用,中级以上人民不适用简易程序审判、审判组织和审判期限的法定性;只对初审案件适用,传唤当事人和证人、争议不大的民事案件。一般而言、审理的案件案情的简单性,不得延长。审理的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3,普通程序六个月之内宣判,既可以当即审理是否适用简易程序:
1,可以改用普通程序审理;
2,但反之则不然,即由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对审判而言,也可以择日审理;
4,可以简便方式随时进行,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简称程序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之内宣判、简易程序的可变性。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适用简易程序审判的特点;
5,要看案件复杂程度以及受诉的级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