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产品质量法》第41条,售出的产品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8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不符合在商品或者包装上注明采用的商品标准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第55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如果产品标牌标示的成份及含量与检验结果不符,销售者的行为构成欺诈,应当承担退货、三倍赔偿及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