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领导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活动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224条之一的规定,犯组织领导活动罪,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除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2020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条的规定,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
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
第一,组织、领导的参与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
第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活动人员缴纳的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第三,曾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
第四,造成参与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第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