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在执行中,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一方拒绝履行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当事人必须履行
1、当事人自行按判决履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2、另可申请强制执行。这时,可依法执行,办理过户,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