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我已经在一对一里仔细回答过你了,现在在重复回答一次:
一、你说的这种操作模式是可以的,目前全国范围内类似的开发项目,基本都是这种操作模式。
二、但是你这种合作开发的模式,其性质实际上不是真正的合作开发,而是房屋买卖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合作开发:
1、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国有企业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利益的,应当认定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2、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投资者不承担经营风险,只分配固定数量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买卖合同。
3、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投资者不承担经营风险,只收取固定数额货币的,应当认定为借款合同。
4、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约定投资者不承担经营风险,只以租赁或者其他形式使用房屋的,应当认定为房屋租赁合同。以上情况所说不承担经营风险,是指一方明确表示不承担经营风险,并在合同中有相关约定,且也不参与开发经营活动,由另一方全部负责整个开发经营过程。上述情况出现后只能按照相关的法律关系处理,不能再按合作开发对待。
三、这类项目,立项主要有两种方式:
1、土地持有者立项开发合作;
2、投资者立项开发合作。立项关系到本合同主体是否适格的问题,而主体是否成立直接影响到合同是否有效。导致合同无效后,处理是非常麻烦的。如果是乙方立项,则其必须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
四、其中最大的风险是土地风险。因为你要确保土地能够通过挂牌成功摘到自己名下。当然,风险主要是相对于村民而言的,开发商承担的风险小一些。如果需要详细的法律支持和完整的操作方案,可以进一步联系。如果满意,请对我的回答进行评价,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