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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能参加公司股东会议吗

帮助5人 4.1w浏览 匿名 2021-03-28 河南新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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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答 共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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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隐名股东是否可以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议
    隐名股东不可以参加公司的股东会议,没有表决权,但可以受委托以受托人名义参加并表决。
    隐名股东也叫实际投资人,是指依据书面或口头协议委托他人代其持有股权者。与隐名股东对应者,通常被称为显名股东。
    隐名投资是指投资人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股票(仅指记名股票)、出资证明书和工商登记等却显示他人为股东的一种投资方式,在这种投资方式中,实际出资并享有投资收益的人被称为隐名投资人、实际投资人或者隐名股东,而被个投资公司对外公示的投资者则可称为显名股东。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的不同:集中体现在股东资格的认定上,行使权利的便利上。折叠编辑本段身份认定
    隐名股东是否会被确认为实际出资人,主要取决于以下方面:折叠与显名股东间有协议
    虽然这个协议对于公司不具有约束力,但是在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依然有效。它不仅是隐名股东用来约束显名股东的依据,也是证明隐名股东对于公司实际出资的有力证据。根据上海市高院的规定,如果双方在协议中未约定隐名股东为股东或者承担投资风险,并且隐名股东也没有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管理或者未实际享受股东权利的,双方之间隐名投资关系将不会被认定,而是按债权债务关系处理。折叠不实际参加公司经营
    在实践中,有的隐名股东不参与公司经营,完全由显名股隐名股东漫画东行负责,有的则以自己名义行使股东权利。由于公司的社团性,公司的其他股东有权知道公司的投资人是谁。隐名股东以自己名义参与公司经营,行使股东权利,是公司以及其他股东知道并且认可隐名投资行为存在的证据。因此,许多地方的均把隐名股东是否实际参加公司经营作为确认隐名投资关系的重要条件。
    全文
    6 2021-0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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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有权参加股东会议吗?
隐名股东无权参加股东会议,需要由显名股东来参加股东会的会议。隐名股东除了不享有此项权利之外,投资利益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且也容易与显名股东发生纠纷。隐名股东、显名股东通常会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来约束对方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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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股份多的可以让股份少的人退股吗
[律师回复] 解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地指出,大股东并无权力直接促使小股东退出股份制企业。
这主要是由于股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财富资源,其持有者(即股东)之间形成了一种特殊的合作伙伴关系。
尽管股权较多的一方难以避免地会对股权相对较少一方造成影响,但他们并无权力侵犯后者的权益。
然而,若大股东所持有的股权比例超过总股权的一半,则他们有权通过强制解散公司来维护自身的权益。
关于股东的具体权利,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例子:
1.身份权:
当公司企业正式成立之后,应向所有股东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同时建立完整的股东名册,详细记录每位股东的个人信息及出资证明的编号等相关资料。
2.参与重大决策权:
在股东大会正式成立之后,股东将拥有参与公司经营与投资运作等重大决策的权力。
3.监督管理权的选择:
在企业的日常运营中,股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是否参与管理工作,或者仅进行监督管理。
4.知情权:
尽管股东并不直接参与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经营活动,但他们有权了解公司的整体运营状况。
5.决议撤销权:
对于在程序或实体操作过程中存在违法行为的股东以及董事会的决议,小股东有权提出撤销申请。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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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挪用资金怎么定罪
[律师回复] 解析:
1.行为人若在财务往来中涉及到金额数量大且拖欠时间超过三个月而未归还或虽然未超过此期限但涉及金额数量大且进行了盈利性或违法活动,将可能面临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之刑罚;
若其侵占单位资金数额巨大并拒绝偿还的,则应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2.对于国家公务人员,若是他们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挪用公共款项归个人使用,进而从事违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盈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且拖欠时间超过三个月而未归还的情况,均构成挪用公款罪。
此类行为将被处以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者将被处以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如果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且拒绝偿还的,将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此外,如果行为人将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等方面的款项物资擅自挪作他用,将会受到更严厉的惩罚。
对于那些利用计算机技术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机密或者其他犯罪行为的,将以挪用资金罪论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
背信运用受托财产罪;
违法运用资金罪】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或者客户资金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和国有商业银行、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保险公司或者其他国有金融机构委派到前款规定中的非国有机构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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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股东要求隐名股东参加股东会吗
在我国其他股东不可以要求这类隐名股东参加股东大会,这类隐名股东可以派代表参加这类股东大会。我国的公司的股东大会成立时,应积极的保护相应股东的权利,按照我国的公司法律进行办理,确保这类公司的正常运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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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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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隐名股东参加股东会是合理的吗?
要求隐名股东参加股东会是合理的。我国相关的法律中明确的规定了如果隐名的股东想要参加股东会是一种合理的行为,同时这也是隐名股东所具备的合法的权益,与正常的股东拥有的权益是没有区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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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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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能否实际参加公司管理
我国法律制度中没有明确规定隐名股东是否可以实际参与公司管理,甚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都没有隐名股东的相关条款,在司法实践中,绝大多数的隐名股东,都是通过挂名股东间接参与对公司的管理,隐名股东的管理权,可以提前在协议中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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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如果股东退还投资款的行为犯罪呜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股东抽逃出资罪的构成要件,主要包括四个部分:
首先,犯罪所侵害的客体应当是我国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制度和所有债权人、其他发起人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其次,从客观角度看,该罪行的具体表现形式是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既没有按照规定交付货币、实物等资产,也没有完成财产权的转移,甚至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或者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后,又将自己的出资款进行了抽逃,并且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或者还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再次,从犯罪主体来看,该罪的实施者必须是特定的主体,也就是公司的发起人或者股东;
最后,从主观层面上看,该罪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能是故意为之,也就是说,他们明知故犯地没有按照规定交付货币、实物等资产,也没有完成财产权的转移,甚至存在虚假出资的情况,或者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后,又将自己的出资款进行了抽逃。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抽逃出资罪是指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正式成立之后,又将自己的出资款进行了抽逃,并且数额巨大、造成的后果严重,或者还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对于此类犯罪行为,通常会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还可能面临罚金的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九条
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者未转移财产权,虚假出资,或者在公司成立后又抽逃其出资,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虚假出资金额或者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加盟合同纠纷最有效的处理方式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加盟合作合同所引发的纷争,其恰当的解决策略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通过双方的协商来解决,此为自主解决途径;
其次是通过相关职能机构或组织的协助,采取调解的方式予以化解,这也可被视为第二种方法;
再次是用仲裁手段,交由公正权威的仲裁机构进行裁定和判定,即是我们所谓的仲裁解决法;
最后当以上所有路径都无法解决问题时,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期通过司法程序来解决争议,这便是我们常说的诉讼解决法。
在合同的分类上,我们通常将其划分为六大类:
第一类是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例如常见的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以及租赁合同等等;
第二类是单务合同与双务合同,比如买卖合同、承揽合同、租赁合同等;
第三类是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如租赁合同、雇佣合同、承揽合同、行纪合同等;
第四类是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如借贷合同、定金合同等;
第五类是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其中要式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只有采用特定形式订立的合同才能生效;
而不要式合同则是对合同成立的形式并未作特殊要求的合同;
最后一类是主合同与从合同,如保证合同、定金合同、质押合同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条
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
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股东转让股权合同协议如何制定
[律师回复] 解析:
股权转让协议必须在标题部分详细标注出转让方和受让方的相关身份资料。
当转让方或受让方的身份是自然人时,需列出其姓名、个人身份证号码、通信地址以及有效的联络方式;
而对于法人团体而言,则需要注明法人的全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姓名等关键信息。
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要明确转让的标的物及其实际情况,同时转让方还应对标的物的现状做出郑重承诺。
比如,假设转让的标的物是某家公司20%的股权,对应的出资额为20万元,且已实际缴纳了这笔款项。
在此基础上,转让方需承诺若出资未能全部到位或者转让的标的物与约定不符,那么受让方将有权利解除这份合同,并且要求返还所有的转让款项。
其次,协议中还需明确规定转让价格以及付款方式和时间。
例如,可以约定受让方在合同签署当日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20万元,并将款项汇入转让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为了避免不必要的纠纷,协议中最好能明确指出转让方的收款账户。
再次,关于股权变更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的承担问题也需要在协议中进行明确说明。
例如,可以约定办理股权变更手续所需的费用由转让方承担,而本次股权转让所产生的所得税则由双方各自负担。
此外,协议中还应该明确规定从合同签订到变更登记完成这段期间内的盈利和亏损如何分配。
最后,协议中还需要列举出可能导致协议变更或解除的各种情况,以及争议解决的相关条款。
在协议的结尾处,转让方和受让方都需要签字盖章,并明确表明签约日期。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
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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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出售房产隐名股东参加决议吗?
如果说公司出售房产后隐名股东也是不可以参加公司股东决议的,但是隐名股东可以以受托人的名义参加表决的,同时隐名股东在设立时也是需要与显名股东达成一致的情况下而产生的,隐名股东实际认购了出资,但是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以及股票上显示为他人为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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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2024山东工伤案件劳动仲裁是否终局裁决
[律师回复] 解析:
仲裁方法施行一裁终局的规则体系。
所谓“一裁终局”,即是指关于双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纷争,自经过仲裁机构的细致审慎调查与公正裁判之后,其结果便立即宣告终结,且此种裁定具备不可否认的最终法律效力。
裁决作出之后,若当事人对同一事项再次提出仲裁申请或者向司法机关提起诉讼的情况下,此类请求将不再由仲裁机构或者司法机关接纳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对于未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社会保险问题发生争议的,能否一裁终局分如下情形:
一、因参加工伤保险的发生的争议属于一裁终局。

二、对于工伤待遇的纠纷:
工伤医疗费数额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是一裁终局;
其他如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伤残津贴等工伤待遇,不属于一裁终局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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