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从参加工作之日缴纳),视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年限,经同级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单位当临时工的连续工作时间根据晋劳险字(1997)399号文规定,城镇企业1972年1月1日至1993年2月17日(《山西省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实施办法》颁布之前)期间参加工作的原计划内临时工,1992年1月1日以后录用的,从1992年1月1日缴纳,在本单位工作期间被录用为劳动合同制职工后,单位和个人均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1991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