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图审稿专业委员会3轮严审

股东大会有哪些职权?

帮助5人 3.4w浏览 匿名 2021-03-29 湖北恩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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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有哪些职权
    《公司法》37条规定,股东大会的职责如下: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全文
    11 2021-03-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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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股东大会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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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大集上卖烟丝不知道犯法怎么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在农村集市上贩售烟丝,从严格意义上来讲,已经触及到法律红线。
倘若此类违法活动性质恶劣,甚至有可能构成我国刑法中的非法经营罪。
非法经营罪作为一种犯罪类型,其所侵犯的主要客体无疑应归属于市场经济秩序。
为了确保对一些特殊商品的销售与进口进行有效管控,国家采取了经营许可制度来加以规范。
而进出口许可制度则是这一系列经营许可制度中的核心环节之一。
对于那些擅自买卖进出口许可证或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的行为,除了直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之外,更是对我国对外贸易管理制度的公然挑衅。
在客观方面,这种非法经营罪通常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未经相关部门许可,擅自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受到限制的买卖物品;
私自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等法律、行政法规明文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以及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从而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者。
非法经营罪的构成要素包括:
1.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客体必须是市场经济秩序;
2.主观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且具有谋求非法利益的明确意图;
3.客观方面必须表现为未经许可经营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受限买卖物品、买卖进出口许可证等行为;
4.犯罪主体可以是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非法经营罪】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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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行使哪些职权?
1、对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有决定权。2、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3、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4、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5、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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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开设赌场罪判缓有多大
[律师回复] 解析:
依据现行的法律条款,对于那些触犯了“开设赌场”这一条文的犯罪者,法律将会给予他们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严厉惩罚,并且可能还要处以罚金的附加刑罚。
然而,只有在这些罪犯同时满足了缓刑的特定条件时,才有可能获得缓刑的机会。
如果情节特别严重,那么他们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严厉判决,这样的情况显然是无法满足缓刑的基本条件的。
因此,开设赌场罪的情节对于是否能够被判缓刑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但同时也需要满足其他的缓刑条件才能实现。
关于缓刑的具体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对于那些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只要他们同时符合以下四个条件,就可以被宣告缓刑:
第一,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第二,有明显的悔过自新的表现;
第三,没有再次犯罪的潜在风险;
第四,宣告缓刑不会给其所在社区带来重大的负面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快速解决“刑事辩护”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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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股份怎么分配合理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出资方式的探讨,我们必须明白,技术出资需进行专业的资产评估。
然而,劳动力量并不被视为可用于出资的资源。
若某位股东无法就技术评估出资,但却希望获得较高的股份权益,以下两种解决方案可供参考:
首先,在公司成立之初,通过制定公司章程或股东设立协议,约定红利分配并非按照出资比例进行,而是根据双方协商达成的比例进行分配;
其次,在公司成立之后,其他股东可以将其持有的部分股权无偿赠予该项目股东。
股权比例通常依据出资份额来划分,至于如何评估各自的出资价值、场地使用权以及经验等因素,则需要各方共同商议并达成共识。
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赋予了公司自治的权利,因此股权分配方式不受任何限制。
为了应对经营过程中的潜在风险,我们可以事先设定一个股权分配的基本准则,并在此基础上附加一些调整条件,例如约定在何种情况下对股权进行调整。
对于前期贡献较大的一方,可以给予更多的股份权益,而后期则根据经营业绩进行适度调整,同时约定一方在特定条件下以何种价格出售其所持有的股份数量。
以上所有约定均可写入股东协议之中。
最后,我们建议保留约30%的股权作为未来追加投资及公司再投入的储备。
此外,我们还应当明确规定劳动力方在公司战略规划与发展方向上的决策权,同时在合同中明确四人在未来追加投资或撤资等事项上的相关条款,并且确保劳动力方享有优先购买(剩余或撤回的股权)的权利。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七十六条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或者募集的实收股本总额;
(三)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四)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五)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六)有公司住所。
成都职务侵占罪立案标准是多少
[律师回复] 解析:
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公司、企事业单位甚至其他法定组织的在职员工,倘若借助其职位赋予的权力优势而非法侵吞或占有本单位财产,涉案金额达到人民币五千元至一万元以上者,应当被视为刑事犯罪行为,予以立案侦查和追究刑事责任。
对于那些在公司、企事业单位或其他法定组织中担任职务的员工,如果他们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将本单位的财产据为己有,且涉案金额较大(通常指超过人民币一万元),那么他们将会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刑罚,同时还会被处以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六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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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职权有什么?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职权包括决定公司经营方案、批准董事会和监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财务预算决算方案、批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等。在股份公司里面,股东大会是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如有必要,可以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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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职工保险不交了怎么办停保
[律师回复] 解析:
1.在用人单位中,用户可直接借助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官网办理员工停保事宜,无需再亲自前往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确认。
2.对于用人单位的普通用户,他们同样能够借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网络平台办理员工停保手续,随后只需带上已打印出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网办)》、《用人单位退工退保人员情况报告表》以及《区企业退工人员情况表》,并填写完整的《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即可前往所属的社保经办机构进行确认。
3.此外,用人单位还可以选择将《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增减变化汇总表》、《参加社会保险人员减少表》、《用人单位退工退保人员情况报告表》以及《区企业退工人员情况表》等相关材料提交至所属社保经办机构,以便完成停保手续的办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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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的犯罪量刑标准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关于职务侵占罪的量刑标准,可分为以下几种情况进行探讨:
首先是对于法定刑在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范围内的量刑起点与基准刑的制定。
此类犯罪的常见形式为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所在单位财产。
若犯罪金额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即一万元人民币,则可以在三个月拘役至六个月有期徒刑的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量刑起点。
在此基础之上,每增加一千八百元人民币的犯罪金额,便可增加一个月的刑期,以此作为基准刑。
其次,对于法定刑在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范围内的量刑起点与基准刑的制定。
此类犯罪的常见形式为利用其职务便利,非法侵占所在单位财产。
若犯罪金额达到“数额巨大”标准——即十万元人民币,则可以在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的幅度内,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量刑起点。
同样地,在此基础之上,每增加一万元人民币的犯罪金额,便可增加一个月的刑期,以此作为基准刑。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存在以下几种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增加刑罚量,以调整基准刑,但累计增加的刑罚量不得超过基准刑:
(1)职务侵占行为对生产经营产生了严重影响或造成了其他严重损失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30%以下;
当这两种情况同时出现时,还可以再增加基准刑的10%以下;
(2)多次实施职务侵占行为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3)职务侵占用于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4)职务侵占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以及募捐款物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5)职务侵占的款项被用于吸毒、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的,可以增加基准刑的20%以下。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职务侵占虚假报支应如何定罪
[律师回复] 解析:
在这种情况下,倘若虚假报销的对象属于公司职员,那么其行为便是以非法占有为核心目的,通过编造不实情节或掩盖真实情况的方式,哄骗法人与自然人的公私财产,这样的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
然而,值得我们重视的是,诈骗罪并非对所有涉及金钱的案件都能适用,例如,若涉案金额尚未达到诈骗罪的判定门槛,便无法依据此罪名进行惩处。
关于诈骗罪的涉案金额,我国法律规定,5000元、5万元及50万元的数额将分别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以及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
其次,如果虚假报销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职务之便,通过虚假报销的手段非法占有单位财物,且数额较大者,将会被判定为职务侵占罪。
最后,如果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他们利用虚假报销的手段非法获取经济利益,那么就有可能构成贪污罪。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贪污罪的成立必须满足特定条件,即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店家卖变质的东西可以起诉他吗
[律师回复] 解析:
当消费者与商业经营者之间产生争议而无法通过协商解决时,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消费者有权依法提起诉讼。
关于诉讼程序,以下为您详细解析:
首先,原告需向具有管辖权的法院立案庭提交书面诉状,启动诉讼程序。
其次,立案庭将对该诉状进行审查,若符合立案条件,则会在收到诉状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通知原告缴纳诉讼费用,待原告缴费完毕后正式立案;
反之,若不符合立案条件,立案庭将会作出裁定,不予受理此案。
接下来,立案庭将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安排开庭日期,并提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开庭的具体时间、地点以及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
对于公开审理的案件,还需要提前三天发布公告,以便公众知晓相关信息。
在开庭当天,审判长会宣布开庭,随后进入法庭调查阶段、举证质证环节、法庭辩论阶段以及法庭调解环节。
最后,审判长会依据事实和法律做出判决,并将判决结果告知双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
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
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
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当事人陈述;
(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
(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
(四)宣读鉴定意见;
(五)宣读勘验笔录。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或者独任审判员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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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职权有哪些?
股份公司股东大会职权有:审查对公司的经营方针、选举公司的董事、审议董事会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方案计划、修改公司的章程等,具体情况下股东大会是具备公司的最高权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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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务侵占罪40万怎么判刑
[律师回复] 解析:
对于四十万元金额规模的职务侵占行为,其量刑准则如下: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法律法规所规定的规定,若行为人在其工作岗位上,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条件,将原本属于其所在单位所有的财务非法占有据为己有的情况下,该行为被认定为数额较大,则需接受为期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或拘留处罚,此外还需缴纳相应的罚金。
若行为人的职务侵占行为涉及到的金额达到数额巨大的程度,那么他将面临更为严重的惩罚,即为期三年以上但不超过十年的有期徒刑,同时也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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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大会结构职权是什么?
股东大会结构由全体股东构成,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由董事长主持。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比较广,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审议董事会及监事会报告、审议公司高级管理任免、对公司增资减资等事项作出决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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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监高的任职限制有哪些规定
[律师回复] 解析:
若存在以下几种情况之一者,将被禁止担任公司的董事长、监事长、高级管理职务: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其民事行为能力受到限制;
2、曾遭受判罚或被剥夺政治权力且未满五年时间;
3、高管在企业破产后负有责任,并且自企业破产清理完毕之日算起至今不足一年;
4、法定代表人在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后负有责任,自企业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至今不满三年;
以及5、债务缠身且尚未得到充分清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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