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前诊断技术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治医师应当建议其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者过少的;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者胎儿有可疑畸形的;
(三)孕早期时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缺陷的物质的;
(四)有遗传病家族史或者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婴儿的;
(五)年龄超过35周岁的。实践中,先心病病因迄今尚未完全明确,但如有以下情况则先心病发生的机会增多,故称这些因素为先心病高危因素:
(一)先心病家族史。如已有一个先心病小儿,再发生的机会为2%~5%,已有2个先心病小儿则再发生的机会可为10%~15%。父母有先心病,其子女的先心病发生率为12%。
(二)孕妇患糖尿病(胎儿发生先心病机会为一般人群的2倍),红斑狼疮,苯丙酮尿症等;
(三)妊娠早期接触致畸因素:洒精,锂,风疹、巨细胞包涵体、柯萨基感染等;
(四)胎儿发育迟缓:
(五)胎儿心律失常(如持续心动过速、心动过缓等);
(六)胎儿心外畸形(如脐膨出、膈疝、肾发育不全、脑积水、2条脐带血管、染色体异常等);
(七)胎儿非免疫性水肿:
(八)羊水过多或过少。有以上高危因素都应进行胎儿超声心动图检查。你可以综合以上情况看医院是否有过错,以明确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