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忠实义务具体而言,根据《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和相关法条的规定,忠实义务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不得因自己的身份而获益
1、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2、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二)不得利用职权、获取某种秘密利益或所允诺的其他好处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或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2、禁止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三)不得侵占和擅自处置公司的财产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不得擅自泄露公司秘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董事既不可利用内幕信息从事各种内幕交易从而获取私利,也不得将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以谋取私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