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论:协商不成的,起诉解决。
按合同约定执行
解析:
施工单位发生下列情况时,项目监理机构应发出监理通知:
(1)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工程建设标准、合同约定;
(2)使用不合格的工程材料、构配件和设备;
(3)在工程质量、造价、进度等方面存在违规等行为。
法律依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也可以委托具有工程监理相应资质等级并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没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该工程的设计单位进行监理。
下列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
(一)国家重点建设工程;
(二)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
(三)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
(四)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
(五)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
第八条工程建设监理的范围:
(一)大、中型工程项目;
(二)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三)政府投资兴建和开发建设的办公楼、社会发展事业项目和住宅工程项目;
(四)外资、中外合资、国外贷款、赠款、捐款建设的工程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