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伙伴关系:
在建筑工程的运作过程中,建设方与施工方之间构成了紧密的合作关系。
建设单位负责投入所需的资本金并实施全面监管,而施工单位则负责具体的工程建设工作。
两者间的密切协调至关重要,以确保整个项目的稳步推进以及最终的成功实现。
2.共同追求的宗旨:
尽管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所承担的责任各有侧重,然而他们的共同目标始终是致力于打造出优质的建筑工程。
为此,他们必须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协作,共同应对施工过程中所面临的各种挑战,从而保证工程能够按照预定计划如期且保质地完工。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二、建设单位要如何委托工程监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法规,各建设单位必须依据自身实际情况委任专业工程监理机构进行协助:
1.首先施行工程监理的单位,在正式开始之前,应对发包方所选定的工程监理者的机构名称、资质级别、从业人员的资历、监理工作的具体内容及其权利范围以书面形式告之给项目的承包商。
在此基础上,建设工程的监理人有责任依照国家制定的法律规章以及相关的技术准则、设计方案以及建设工程的合约,代表发包方从质量控制、施工期限的掌控以及建设资金有效利用等各个环节,来对承包商的整个工程建设过程进行科学合理的监控。
2.如工程监理人未能严格遵守其与发包方达成的委托监理协议中所规定的职责,包括对应当进行监察核实的项目未予以审查,或者未能根据国家颁行的法律规章以及相关的技术准则、设计方案以及建设工程合约中所确定的标准和检查方式开展工作,由此引发的损失,应由该工程监理人为发包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三十一条
实行监理的建筑工程,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工程监理单位监理。
在我们日常生活中,法律是一种无形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无论是在工作中,还是在生活中,我们都需要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法律可能看起来复杂和深奥,但是只要我们愿意花时间去学习和理解,就能够掌握它的基本原理和应用。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有关联吗”,每一篇文章都是一次学习和理解法律的机会,我们应该抓住这些机会,不断提高我们的法律素养,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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