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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属于什么性质的案件?

帮助5人 3.2w浏览 匿名 2021-03-30 四川雅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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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行政调解的性质和作用是怎样的
    行政调解与调解相比,同人民调解一样,属于诉讼外调解,所达成的协议均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执行的效力,但对当事人均应具有约束力。因为,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一样,均是在自愿的基础上所进行的调解活动,按照现有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所达成的协议,都应当自觉履行。因此,可以说行政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仍应与人民调解所达成的协议一样,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
    在我国从新民主主义时期开始,各个根据地的基层人民政府都负有调解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的职责。建国后,行政调解逐步发展为多种形式,除基层政府调解一般民事纠纷和轻微刑事案件以外,法律还规定某些国家负责调解特定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我国的职能主要体现行政管理与行政执法两大职能上,行政调解就是国家对经济活动和社会生活执行管理和监督的一种方式。它不仅可以调解公民之间的纠纷,还可以调解公民与法人之间和法人与法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争议。这是它不同于人民调解的一个重要特点。多年以来,我国调解处理了大量的经济纠纷和民事纠纷,而通过调解的许多纠纷,大量的是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很少再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可以说,行政调解对保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利益不受侵犯,为调整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推动经济建设起了重要作用。
    全文
    9 2021-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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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令召回的性质属于行政强制执行吗?
责令召回的性质是不属于行政强制执行的。由于生产商生产的食品存在设计缺陷或制造缺陷,并已经进入流通领域,为避免缺陷食品危及人身安全及财产损失,生产商必须及时将缺陷食品进入流通领域的情况向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报告,并提出召回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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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又杀人会受什么处罚
[律师回复] 解析:
涉足黑社会活动并且涉及到伤人性命的恶性事件,通常会被认定为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也违反了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故意杀人罪”,这两种刑事犯罪将会依照法律规定合并审理并予以处罚。
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定义,我国最高立法机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曾作出过明确的解释,黑社会性质组织主要具备以下四大显著特征:
首先,该组织具有相对稳定的组织架构以及众多的成员;
其次,其能够通过各种犯罪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取稳定的经济收入;
再次,该组织频繁实施各类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
最后,在特定的地域范围或者行业领域内,该组织能够形成非法的控制力,从而称霸一方。
在具体的犯罪行为中,行为人可能因为所扮演的角色不同而触犯到组织、参与或者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等不同类型的罪名。
此外,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如果行为人在实施组织、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行为过程中,还涉嫌其他种类的刑事犯罪,那么这些罪行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数罪并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犯前三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民事案件非法证据排除的依据是什么
[律师回复] 解析:
在未经侵权或违背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式获取的所有证据中,除此之外均可作为有效证据进行采纳。
诸如实物证据,书面凭证,证人证词,受害者的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的供述与辩护,鉴定结论,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记录。
对于补充调查的案件,如果人民检察院依然认为证据不足,无法满足起诉条件,则可以做出不起诉的决定。
这便是在未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所做出的不起诉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针对此类不起诉决定发布了相关批复,明确表示该不起诉决定可视作无罪处理,若在此期间存在羁押行为,则构成国家赔偿。
人民检察院在决定不起诉的案件中,可以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对被不起诉人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措施;
对于需要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或者需要罚没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建议,连同不起诉决定书一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在决定不起诉之后,审查起诉部门应当将不起诉书副本以及案件审查报告报送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
其不起诉的决定,由人民检察院公开宣告,并将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的过程详细记录在案。
不起诉决定书应当送达被不起诉人和被不起诉人所在单位。
若被不起诉人被限制人身自由,应立即宣布解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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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析:
借款协议(或称为借据)的必备核心要素应当包括以下几点:
首先,列明出借人的详细信息,包括其名字与借款金额无论是本地货币还是外币);
其次,对于利率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说明;
再次,约定还款期限和逾期归还时所面临的罚责,譬如违约金或者滞纳金等;
最后,对于可能出现的纠纷解决途径进行明确规定,例如仲裁或者诉讼等。
在这些基础之上,如果借款协议中包含了借款人的姓名、借款金额以及借款日期(即使是后期添加的),并且满足了借款协议的基本要求,那么这份协议就具有了法律约束力。
一旦发生争议,这份协议便可作为有力的证据提交至人民法院以维护自身权益,而人民法院也会予以认可并采纳。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快速解决“合同事务”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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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畏罪自杀案件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解析:
针对不同类型的自杀事件,需要进行具体分析并根据实际情况做出相应的处置措施,对于涉及犯罪行为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相关罪名进行定罪量刑。
首先,关于“相约自杀”这一行为,它特指两个或以上的人互相约定一同自杀的行为,由于参与者彼此均没有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意图,因此,对于在自杀过程中未能成功的人员,通常无法被视为犯有故意杀人罪。
然而,若行为人接受委托,将另一方杀害后再自行尝试自杀,那么这种情况便应当被判定为故意杀人罪,在量刑时可以适当考虑予以减轻处罚。
另外,如果有人以相约自杀为借口,诱导他人自杀,那么这样的行为也应当被视为故意杀人罪。
其次,“致人自杀”是指由于行为人之前所实施的某些行为,引发了他人自杀的后果。
第三种情况是“逼迫或诱骗他人自杀”,即行为人希望自杀者死亡,但为了掩盖事实真相,逃避法律责任,他们并不亲自下手,而是通过自身的逼迫、引诱等手段,促使自杀者自我伤害,从而实现他们想要杀害自杀者的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行为和结果之间存在着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关键在于要明确行为人是否确实有意愿让自杀者死亡,以及他们的行为在特定情境下是否足够导致他人采取自杀行动,如果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那么就不应被判定为构成故意杀人罪。
最后,“教唆、协助他人自杀”的行为,应当被视为故意杀人罪,但鉴于在教唆、协助自杀的过程中,自杀者的行为往往起着决定性的作用,因此,在具体案件中,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从宽处罚。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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