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买卖合同瑕疵履行的情形
(一)卖方交付时的货物有瑕疵。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标的物能够修理,那么损失赔偿额原则上应按照修理该标的物所需要的合理的修理费来确定。所谓合理,是指在正常情况下,修理该有瑕疵的货物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即使修理结果并不能达到合同所规定的质量,违约方也应当支付已经花费的修理费。值得注意的是,在修理期间,因标的物不能使用所造成的损失,也应由违约方负责赔偿。比如案例中的电机交付后有瑕疵,当事人既可要求违约方修理又可退货,该费用应由违约方负责。如果该电机因漏电不合格而被退货,那么损失赔偿则完全按卖方未交付货物的损失来计算,买方可以获得合同价格与市场价格的差额;另外还可以请求卖方承担退货支付的各种合理费用。在该案例中,该电机还造成工人身体损害,卖方还应该赔偿该工人所遭受损害的全部费用。
(二)卖方迟延履行。在卖方迟延交付货物的情况下,如果买方收到了货物,要根据货物应该交付时的市场价格与实际交付的市场价的差额来计算。因为在迟延履行情况下,买方的实际损失是从履行期到实际交付货物期间所遭受的损失。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迟延履行期间,货物价格不断波动,在某一时间达到高峰,既高于合同价又高于履行时的价格,买方如能证明这一点,就可以以这一最高价格为基点计算损失额。
二、买方履行合同时须注意什么
(一)确定卖方提供的标的物有无权利瑕疵买卖合同标的物的权利瑕疵,是指第三人得对标的物主张权利,买方不能取得所有权或不能取得完全的所有权。为保证买方能够取得不受争议的财产,买方必须要求卖方在订立合同时提前说明,该出卖物是其拥有所有权和合法处分权的财产,如果卖方未将标的物上存有第三人的权利的情形预先告知买方,则买方有权请求降低价格、或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损失。
(二)确定标的物有无质量缺陷卖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约不定期,如果标的物有表面缺陷(以通常方法检查即可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接受标的物的当时提出;如果标的物有隐蔽缺陷(即需要经过技术鉴定或在物的使用过程中才能发现的缺陷),买方应于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卖方交付的标的物有缺陷,买方有权拒收。买方已接受的,卖方应根据情况承担降价、修理、更换、退货、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等责任。但是,如果卖方在订立买卖合同时已对标的物的缺陷作了声明,或买方知道标的物的缺陷而愿意购买,则卖方对标的物的缺陷不负责任。
(三)敦促卖方按约定和法律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完整地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有关手续。例如对于房产、机动车辆、船舶必须办理登记手续。